人民网北京4月22日电 (黄维、王鹤瑾) 由文化部修订印发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于2014年4月21日起全面施行。新《办法》提高了示范基地的准入门槛,提出“最近2年连续盈利”等系列量化指标,并完善了退出机制,对于引导各类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促进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我国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将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此次修订在2006年颁发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基础上,将名称修改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相较原《管理办法》,此次修订将示范基地建设管理的工作重心由规范申报命名程序向实施综合管理和加强支持服务相统一转移。
《管理办法》集中体现了文化部对文化产业基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明确重点支持方向。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顺应文化产业与国民经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新趋势。
二、提高准入门槛,进一步规范申报命名程序。增加了“运营2年(含)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含)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等量化要求。
三、强化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建立常态管理机制,将不定期巡检调整为定期巡检。新增了“警示”的处理措施,对于示范基地未达到撤销称号程度的一类行为给予“警示”,敦促其加快纠正和调整。在严格了入口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出口。
四、加强对示范基地的支持和服务。明确示范基地所享受的政策支持,引导示范基地用好用足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