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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備忘錄]黃金12秒!地震逃生自救十大法則【16】

提示閱讀:地震是一種自然現象,目前人列尚不能阻止地震的發生。在1987年日本宮城縣海底地震時,由於水泥預制板牆、門柱的倒塌,曾經造成過多人死傷。同樣,古人認為,地發雷聲,隨之而發生地震,也與治政過失有關,地震僅僅是一種懲戒方式。
2013年04月25日09:41    來源:光明網    手機看新聞

  征兆之四:天氣異常

  古籍中將異常天氣,如太白晝見、冰雹赤雪、雲霠蔽天、淫雨水旱、季節反常、風霾等的發生與隨之發生的地震聯系在一起的記載也較多。有關太白晝見的記載,《宋史》卷33《孝宗一》有:隆興二年(1164年)春甲寅,白氣亙天。是月,福建諸州地震。《金史》卷23《五行》,金章宗明昌四年(1193年)三月,御史中丞董師中奏:“乃者太白晝見,京師地震,北方有赤氣,遲明始散”。並認為這些自然現象均是“天之示象,冀有以警悟聖主也。”《宋史》卷359《李綱傳下》,也綜合記載了幾年間的災異現象,包括:太白晝見,地震水溢,或久陰不雨,或久雨不霽,或當暑而寒,乃正月之朔,日有食之。關於雪雹與地震的記載有:《宋史》卷62《五行一下》,慶歷六年(1046年)五月,雷雹地震。同書卷295載孫甫給宋仁宗呈十二事,其中“河北降赤雪,河東地震五六年不止”,“忻州趙分,地震六年。每震,則有聲如雷,前代地震,未有如此之久者”。孫甫認為這些自然現象都是“政事弛,賞罰差,百官廢職,所以召亂也”,而要“應天之實”,必須“救陰盛之變,莫若外謹戎備,內制后宮”。這種減災的認識,至明代時已有所變化,一些官吏已經不再把政治得失與自然異常現象聯系起來了。《明史》卷258《湯開遠列傳》載,湯開遠為河南府推官時,給崇禎帝的上疏就陳述的是盛夏雪雹后地震以及天氣干燥所引發草場自燃的事情,認為對此不能怪罪官吏失職,說“今歲盛夏雪雹,地震京圻,草場不熱自焚”,即草場燃燒是因地震天熱、氣候干燥,並非官吏管理不善而致。雲霠蔽天也是史籍中記載的地震前兆之一。《宋史》卷67《五行志》載,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七月壬申夜,雲霠蔽天,地震良久。《明史》卷24《庄烈帝二》有風霾連地震的記載,崇禎十七年(1644年)春正月庚寅朔,大風霾,鳳陽地震。同樣在《甘肅新通志》卷2《天文志·祥異附》也記有:乾隆五十年(1785年)春三月初八日,甘肅永昌震前,“大風霾拔木,越二日地震”。史籍中還留下了風霾霪雨與地震相連的記載,如《明史》卷215《周弘祖傳》載,隆慶初年鄧洪震以地震言事,其疏中有:“入夏以來,淫雨彌月。又京師去冬地震,今春風霾大作,白日無光。近大同又報雨雹傷物,地震有聲。”當然,人們經常會把幾年間連續發生的自然異常現象聯系起來對比朝廷吏治,如《明史》卷246《滿朝薦傳》有:“比者,風霾曀晦,星月晝見,太白經天,四月雹,六月冰,山東地震,畿內霪潦,天地之變極矣。”

  霪雨水旱接連不斷而發生地震的記載也不少。《宋史》卷102《吉禮五·祈禜》載,紹興四年,四川自七月以來霪雨地震。同書卷336有,熙寧初,呂公著知開封府,“時夏秋霪雨,京師地震”。同書卷310載,神宗時,李迪知瀛洲,遇“大雨地震,官舍民廬推陷”。同書卷228載,治平中,蒲宗孟因“水災地震”上疏言事。又,《明史》卷258《黃紹杰傳》,崇禎五年八月,淫雨損山陵,昌平地動。

(責編:黃維、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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