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城鎮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准﹔農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鄉(鎮)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准。實際收入是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對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還應當繳納一倍至二倍的社會撫養費。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標准是: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准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准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三)非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准的零點五倍至兩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四)非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准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准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社會撫養費應當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責編:王鶴瑾、許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