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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羽泉被告侵權 因改編歌曲《燭光裡的媽媽》

葉匡政

2013年05月24日07:52    來源: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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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歌曲《燭光裡的媽媽》最近引來了版權糾紛。起因看上去簡單,歌手羽泉在湖南衛視《我是歌手》的演出中,對詞曲作了改動,卻未征得原作者同意。這首歌的詞作者李春利已向湖南衛視、羽泉等發去律師函,指出其侵權行為,要求公開道歉並支付著作權使用費20萬元,否則就訴諸法律﹔曲作者谷建芬也正就此事與湖南衛視溝通。

  音樂界的這類侵權官司,早已司空見慣。看來官司再多,也沒讓電視台和歌手長點記性。從新聞報道中可看出,詞曲作者不是不允許修改,而是要求改編前,需征得作者同意。對此,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也有規定,隻要涉及歌曲改動,均需聯系作者本人。

  有些人看到此類新聞,往往認為小題大做,甚至猜測是一種炒作。這才是著作權維權中遭遇的最大尷尬。很多人並不認為翻唱、改編詞曲是一種侵權,也不認為它對原作者的名譽會造成什麼實質性損害,甚至認為一些利益方之所以打維權官司,是為了提升公眾對自己的關注度,為了博出名。如詞作者李春利所說,看到她要維權,有人說她想“靠炒作出名”,有人嘲諷她想“弄點兒錢花”,還有人勸谷建芬,要她“學學雷鋒”,別如此計較。應當說,社會對著作權的漠視,是屢屢出現侵權的主因。如果多數公眾都認識到侵權是嚴重的道德和法律問題,此類事件就會少得多。

  很多年前,就有人說過“唱片已死”。其實,大陸唱片業的衰落,與音樂人原創力的每況愈下有關,原創力越來越弱的原因之一,就是音樂人的著作權得不到保護。到2009年,我國CD唱片年銷量相當於2003年的10%,隻剩下1.3億元。雖然唱片業在衰落,但與音樂相關的產業卻在急速擴張。在網絡、手機、電視、商場中,音樂變得就像空氣一樣,無處不在。據報道,2011年中國各種形態的數字音樂的總產值超過了300億元,但讓音樂人絕望的是,這個快速發展的市場,卻與他們關系不大。在這個巨大的蛋糕中,唱片公司和詞曲作者能分得的收益還不到3%,在各國音樂人中所佔比例最低。有專家調查,在美、日、韓等國,音樂內容方至少拿到總收益的70%,但在中國大多數收益都讓渠道商以各種方式據為己有了。在這其中,詞曲作者又是收益被剝奪得最厲害的重災區。

(責編:值班編輯、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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