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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鍾書書信將被拍賣 楊絳質問:個人隱私豈容買賣

本報記者  趙婀娜

2013年05月27日08:12    來源: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楊絳公開聲明

  近來傳出某公司很快要拍賣錢鍾書、我以及錢瑗私人書信一事,媒體和朋友很關心我,紛紛詢問,我以為有必要表明態度,現鄭重聲明如下:

  一、此事讓我很受傷害,極為震驚。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間的私人書信,本是最為私密的個人交往,怎麼可以公開拍賣?個人隱私、人與人之間的信賴、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為商品去交易嗎?年逾百歲的我,思想上完全無法接受。

  二、對於我們私人書信被拍賣一事,在此明確表態,我堅決反對!希望有關人士和拍賣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權利,立即停止侵權,不得舉行有關研討會和拍賣。否則我會親自走向法庭,維護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權利。

  三、現代社會大講法治,但法治不是口號,我希望有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維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這一基本人權。我作為普通公民,對公民良心、社會正義和國家法治,充滿期待。 

  

  最近幾日,102歲的錢鍾書夫人楊絳既生氣又不解。動怒的原因,在於得悉北京一家拍賣公司將拍賣一批藏品,包括多封錢鍾書書信、《也是集》手稿,多封她自己的書信、《干校六記》手稿以及女兒錢瑗的多封書信等,主體是錢鍾書上世紀80年代與時任香港《廣角鏡》雜志社總編輯李國強的往來書信,涉及不少對歷史和學人的評判。在楊絳看來,此事非常不妥,通信是私人之間的事,為何要公開?又怎能拿來拍賣?

  5月26日,來自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的民法、知識產權法和憲法領域的權威法律專家,就此事件進行研討。專家們認為,未經作者同意,拍賣私人信件嚴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隱私權和著作權,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應當依法禁止。 

  所有權

  私人信件性質特殊,即便擁有所有權,其處理方式也應受限

  據了解,在楊絳提出質疑后,李國強表示,那批信和手稿他已轉讓給一位朋友,並不是他本人拿到拍賣行的。

  對於信件持有者是否有權將信件拿去拍賣,有人認為持有者有處置信件的權利。持反對觀點者則認為,信件屬於個人隱私,不經本人允許不能公開,更不能以此牟利。

  對此,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申衛星解釋,名人信件上負載有多種權利。一種是物質體現,即紙張的所有權,另外就是紙張上所負載的著作權以及紙上信息的隱私權。而著作權又包括兩種,一種是信件本身作品的著作權,一種是信件中,兩位先生的書法作品的著作權。“表面上只是一封信的問題,實際上有著復雜的權利負載,必須慎重考慮。”

  而從物權角度,申衛星如此闡述:“至於信件的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是可以討論的。我寫信給你,是出於溝通和交流的方便,並不一定意味著信件所有權的轉移。另外,即便信件所有權轉移了,由於信件本身的自然屬性,是私人之間溝通的工具,具有很強的私密性,基於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這種情況下收信人對於信件的處理,即便擁有所有權,也不能隨意處理這些信件,其處理方式應受到一定的限制。”

  申衛星強調,“限制體現在三個原則,一是不能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因為信件不同於給一本書和一支鋼筆,體現了發信人對收信人的個人信賴﹔二是不能侵犯發信人的權益,包括信中披露的個人的比較私密的東西﹔三是不能侵犯他人的權益,如果涉及第三人,也應受到限制。”

  著作權

  拍賣過程將信件公開、復制、宣傳,已侵害書信作者合法權益

  拍賣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到信件作者的著作權?記者了解到,目前也存在爭議。有人認為,拍賣只是物權轉移,不牽涉版權變更,因此不違反著作權。既然收件人擁有信件的所有權,那麼,拍賣雖然不妥,卻不違法。

  不過,與會專家表示,拍賣私人信件侵害了書信作者的著作權。書信的著作權,包括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等,屬於書信作者,不因信件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

  “從信件的文字作品角度看,信件為私人信件,只是寫給對方看,沒有期待將來被公開,在拍賣的過程中,或在拍賣之后,導致信件的內容被公開,就侵害了作者對文字作品享有的發表權。”清華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崔國斌說,“從信件的書法作品角度看,美術作品享有展覽權與發表權。如果是已經公開發表的作品,持有信件的所有人可以將其公開,但如果不是已公開發表過的,信件持有者的行為就應該受到限制。”

  “此外還存在復制權被侵害的問題。”北大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楊明認為,“拍賣公司在拍賣過程中,往往會出於宣傳推廣的需要,制作光盤以及宣傳資料。如果光盤的制作涉及信件的復制,顯然需要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就侵害到復制權,如果作品是未曾發表過的,還會侵害作者的發表權。因此,即便在拍賣實際開始之前,就已經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在整個拍賣過程中,將信件公開或部分公開、復制、宣傳,這已經是一種發行行為,已構成了對權利人發表權的損害。”楊明說。

  隱私權

  未經作者同意拍賣私信,泄露公民隱私,作者有權制止侵權行為

  在與會專家看來,私人信件本質上是個人之間基於相互信任進行的私密通訊,涉及作者和他人的隱私,拍賣私人信件侵害了作者的隱私權。

  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指出,依據《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而《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也明確規定,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未經作者同意拍賣私人信件,勢必泄露公民的隱私,書信作者有權採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

  對於此前媒體報道中所謂“信件內容不損害錢鍾書聲譽”的說法,申衛星表示,“信件中包含大量錢先生、楊先生與李國強溝通的個人信息,包括錢鍾書、楊絳本人的信息,以及對別人的看法的信息,信息無所謂好的或者是不好的,隻要是沒有公開的,本人又沒有公開意願的話,就構成侵犯隱私的行為。”

  “在香港,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更加嚴密,從未聽說過拍賣私人信件的。什麼都可以拍賣,但隱私是不可以拍賣的。”王振民說,“如果允許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而不加以制止,將發出一個非常危險的信號:在中國,他人可以隨意侵害其他公民非常私密的個人信件及其隱私!這必將摧毀人與人之間的信賴關系。法律必須向全社會發出強有力的指引,引導公民在行使個人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能損害其他公民合法的權利。” 

  緊箍咒  

  商家逾越“紅線”源自利益驅動,亟待全社會提升法律意識

  據介紹,很多國家都通過立法和司法嚴格保護書信作者的隱私權、著作權和通訊秘密權,以捍衛法律的權威,維護正常的社會交往秩序和道德價值觀。此前曾有過法國密特朗總統的私人信件被出版一事,密特朗夫人到法院申請禁制令,后法院認為私人信件未經作者同意,不得出版。“在侵權發生前,可以向法院申請禁制令,侵權發生后,可以向法院要求永久性的禁止侵害。”崔國斌說。

  很多專家表示,在隱私權的保護上,我國從憲法到民法都非常清楚,但薄弱的是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此次事件,看起來是兩位先生遭遇侵權,深層次看,是人與人之間信任關系遭到破壞,是法律尊嚴和法律權威沒有得到捍衛與尊重。”

  一些商家並不是不知法律的相關界定,而是明明看到法律“紅線”在前,還要試著闖一闖。這既體現出法律的權威亟待樹立,也暴露出巨大經濟利益的驅動。“如果違背法律制度的商業行為發生后,商家受到的經濟處罰低於商業利益,商家就會‘闖紅燈’。”有專家直言。

  “個人隱私權屬於基本人權,既是民事權利,也是憲法保護的權利。”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說。 


  《 人民日報 》( 2013年05月27日 12 版)

(責編:值班編輯、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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