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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鐘書書信買賣惹爭議 該保護歷史還是該保護隱私?

一場即將舉辦的“《也是集》錢鐘書書信手稿專場”拍賣會掀起軒然大波。錢鐘書信件的持有人要拍賣,必然會涉及預展、制作圖錄、向媒體披露信息,涉及內容的公開必須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錢鐘書書信買賣惹爭議,到底是該保護歷史還是該保護隱私?
2013年05月28日08:58    來源:北京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一場即將舉辦的“《也是集》錢鐘書書信手稿專場”拍賣會掀起軒然大波。昨天,記者拜訪了楊絳先生北京住宅,照顧她的阿姨禮貌地拒絕了採訪要求。楊先生的住宅依然安靜,但住宅外的爭論愈演愈烈:是“個人隱私,豈容買賣”還是“手稿和書信所具有的文獻價值和文物價值是有目共睹的”?該保護歷史還是該保護隱私?

近日,“錢鐘書楊絳信件及手稿將首次大規模面世並將於6月22日拍賣”的消息引楊絳不滿事件正在升級。前天,楊絳先生發出三點聲明,堅決反對拍賣,並稱,如果拍賣如期進行,將親自上法庭維權。很多法律專家認為,未經作者同意,拍賣私人信件嚴重侵害了作者及他人的隱私權和著作權,違反公序良俗,應依法禁止。對於廣大收藏愛好者而言,疑惑的是,如果拍賣是違法的,應該如何處置此類書信收藏品,如果私下流轉,是否也侵犯隱私權呢?對此,專家看法不一。

現場追蹤

鄰居集體寫信支持楊絳維權

昨天,記者拜訪了楊絳先生北京住宅,在樓下,正好碰到一位90歲高齡的老太太。見到記者,她非常激動,“今天我看到報紙上楊絳先生的聲明了,我們鄰居都支持她。”說著她拿出一封信,由十幾位鄰居共同撰寫,信上寫道,“今天在報上看到你的聲明,我們也感到氣憤,認為社會上不能出現這樣的事,說明公司的領導學習要加強,希望你也不要為此事挂心,會有好結果的。——你的鄰居等十多人,5月27日。”

老太太說平時和楊絳先生也並不熟,但是聽說拍賣的事情很氣憤,她在樓下按了一會兒門鈴,沒有人聽,便把信件投入樓下的信箱。據小區保安介紹,這幾天想找楊先生的媒體特別多,有的人就在樓下死等,但是楊先生幾乎閉門謝客,不接受任何採訪。當記者表明來意,照顧她的阿姨果然禮貌地拒絕了採訪要求,“請大家理解,楊先生已經102歲高齡了,不勝其擾,有進一步的消息會通知大家的。”

最新進展

拍賣公司保持沉默

消息一出,很多網友也表示支持楊絳先生維權,“支持楊絳先生!這種行為太可恥!熱愛文學的人是不會為了區區盈利而傷害別人的隱私。”“如何處理私人的信件、日記乃至原稿,是件非常慎重的事情,不可莽撞,更不可唯利是圖。”“那是錢鐘書和楊絳先生及女兒家人的感情,你們也敢拿來拍賣。”截止到記者昨天發稿,拍賣公司依舊對此保持沉默,之前公司相關人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拍賣將會如期舉行。

書信難題

這個案子涉及多種權利以及權利的沖突

但是也有很多收藏愛好者有所疑惑,如果拍賣書信是違法的,那收藏愛好者應該如何處置手中的名人書信呢?昨天浩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馬曉剛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個案子中涉及很多種權利和權利的沖突。首先,信件持有人擁有書信的所有權,他擁有處置自己財產的權利,但是書信的特殊性在於,其中又涉及內容,這就是有關著作權。在這個事件中,主要涉及其中的發表權和展覽權。

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發表權應該由著作權人或者繼承人行使,繼承人如果不在了,才輪到原件的持有人。至於展覽權,這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法律隻明確規定了美術作品的原件持有人具有展覽的權利,至於其他法律沒有規定。另外,最重要的還涉及隱私權,隱私權屬於人身權利,不能繼承,但是法律規定繼承人有權利去保護去世人的隱私權。

流轉爭議

還原歷史真相還是保護隱私?

錢鐘書信件的持有人要拍賣,必然會涉及預展、制作圖錄、向媒體披露信息,涉及內容的公開必須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記者了解到,其實名人書信並不是第一次公開,此前文學研究者夏志清公開出版了《張愛玲給我的信件》讓一些“張迷”也很痛心,但是夏志清解釋說出版張愛玲信件,是“為了說出真相”。他的出版也得到了張愛玲遺產執行人宋以朗先生的支持,“看見有人對夏志清的痛心疾首,認為是不道德行為。但如果大家八卦的材料來自胡蘭成的《今生今世》、電視劇《她從海上來》等等,張愛玲會滿意嗎?”著名“張學”研究學者陳子善也表示,“研究一位已經去世的作家,除了必須面對她生前公開發表的作品,還應關注她出於各種原因未及問世的手稿。”並稱張愛玲書信的史料價值和研究價值將會進一步顯現出來。

一些文學研究專家稱這些書信並不涉及隱私,手稿和書信所具有的文獻價值和文物價值是有目共睹的。手稿作為一個原生態的文本,既可還原印本之缺,又能為研究者提供豐富的信息,探尋作者的心路歷程,因此很樂意看到這些資料能夠作為史料進行研究。

馬曉剛認為,從法律的規定來說,是不是涉及隱私權,是要由權利人自己來決定的。如果拍賣的過程一直保持內容的保密,不舉行預展、不制作圖錄,只是簡單的信息,那麼從物權的流轉角度,是允許的,“如果是一對一的,我認為問題不大。”

但是也有專家認為“個人隱私,豈容買賣”。依據《憲法》第40條的規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受法律的嚴格保護。一對一的買賣就不會侵害寫信人的隱私權?馬曉剛律師認為“這要看范圍是否可控”。

專家建議應建立名人書信公開或拍賣征詢制度,“受信人”想要公開或拍賣,需要征得寫信人同意,當寫信方離世,至少也該征得其家屬同意﹔又比如讓拍賣行承擔審查著作權的義務,不能隻需要對拍賣委托人負責,還要為著作權人負責。

文/本報記者 羅皓菱

(責編:王鶴瑾、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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