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5日中國重慶大轟炸受害者對日本政府的民間索賠一審敗訴。此前不久,希臘與德國就“二戰賠償金”亦爆發口水戰。在二戰結束將近70周年之際,二戰戰爭賠償問題再次引發關注。本報梳理發現,目前二戰賠款仍未結清。
中國民間對日聯合索賠委員會會長童增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作為曾經軸心國的核心成員,德國和日本負有二戰戰爭賠償的主要責任,其中德國在履行戰爭賠償責任上較為徹底全面。曾經的二戰戰敗國,在做出戰爭賠償時具有共同點:實際賠償遠小於當初戰勝國要求的金額,均以實物支付為基本賠償方式。不過,德國賠償覆蓋面廣,既囊括受害國政府也針對納粹受害個體,日本賠償則僅限於少數受害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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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間從未放棄對日索賠
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國際法規定,戰敗國除了對戰勝國進行賠償外,還要對其加害國民所遭受的損失加以賠償,由此廣義的戰爭賠償有了更具體的內涵,國家賠償開始與民間賠償區分開來。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
法學院教授管建強指出,二戰后《日蘇共同宣言》明確表示雙方放棄民間賠償,也就是說民間賠償和國家賠償有所區分已成國際慣例。中國民間從未放棄對日本的索償。對比德國通過政府和企業共同設立基金賠償二戰勞工的國家賠償行為,目前日本政府對中國二戰勞工的民間賠償要求從未受理,僅通過個別企業設立“和解”基金的民間方式希望達成與勞工的和解,態度曖昧。政治解決方案必須要有政府參與。未來會聯合在日訴訟律師團隊形成一股合力,繼續為中國民間對日本的民間賠償提供支持。
知道
法律依據以雅爾塔會議決定等為基礎
近代戰爭賠償的法源主要是國際慣例和國際條約。長期從事中國民間對日賠償的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管健強向記者介紹,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戰爭賠償主要以同盟國主導的雅爾塔會議決定、《巴黎和平協約》、《對德合約》、所謂的《舊金山對日和約》等為基礎。
二戰后國際賠償的變化在於考慮到戰敗國的經濟承受能力,建立了以實物賠償的制度,同時體現了賠償盡可能減少的原則。戰敗國的賠償總額在很多情況下一再削減,甚至降低到象征意義數目。
賠償對象
必須為受侵害時
就存在的國家
根據傳統戰爭賠償辦法,隻有那些在戰爭行動開始時就存在的受害國家才享有獲得賠償權利。根據這一定義,有資格向德國索取戰爭賠款的國家囊括美國,蘇聯,英國,以及幾乎所有其他被德國侵略過的歐洲同盟國成員,包括法國、希臘、荷蘭、波蘭、南斯拉夫、比利時、丹麥、挪威、盧森堡等。
在美國主導的歐洲馬歇爾歐洲復興計劃實施框架下,德國對歐洲各受害國的政府賠償實際上大部分被減免。如法國在1952年放棄對德國的戰爭損害賠償要求。
對於日本,有資格向日本索取戰爭賠款的戰勝國則有13個:中國、美國、英國、蘇聯、荷蘭、澳大利亞、印度、印度尼西亞、菲律賓、緬甸、越南、老撾、柬埔寨。
在二戰對軸心國的實際戰爭索償時,包括美蘇法中等在內的很多大國后來都放棄了對日索賠。戰爭期間尚無國家權力或參戰的國家反而經過后期斗爭獲得了賠償。如戰爭期間尚無國家權力的以色列從1952年聯邦德國獲得了34.5萬馬克賠償。同樣,經過艱難談判,戰時尚為日本殖民地的韓國也在1953年從日本方面獲得8億美元無償和有償經濟援助,被視為變相的戰爭賠償。
數目確定
根據遭受損失
和戰爭貢獻
1945年2月11日的雅爾塔會議提出,二戰后的賠償金額不僅根據遭受的損失,而且根據在實現共同勝利過程中肩負的重擔和承擔的份額。
蘇聯在二戰中受到德國入侵的損失和貢獻最大,因此在同盟國要求索取的總計200億美元中,蘇聯應當受到賠償的金額為100億美元。
對於戰敗國日本,美國制定的“拆遷賠償”方案最初建議,日本應通過拆遷各類工業設施給其他國家補償的金額為246億日元。其中中國可得到其中的一半補償。1949年“臨時賠償方案”計劃停產,兩年后的所謂的《舊金山和約》成為日本戰爭賠償的基礎。
所謂的《舊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有向戰爭受害國賠償的義務,但實際賠償金額由日本在會后分別與各個國家進行單獨交涉。
資料來源/吉林省社科院研究項目 本版文/記者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