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公六全祖師像”失竊時仍屬私人所有,既未在文物部門登記,更未留下翔實、可供科學辨明文物身份的技術數據、資料,當地文管部門的“初步確認”,也會因以前工作上的疏漏,而減損其可信度。國家文物局系受村民委托啟動追討程序,則至今追討主體仍是村民,是私人行為而非國家行為,這勢必加大追討難度。
日前在歐洲匈牙利、荷蘭等國巡展的一尊千年肉身坐佛,被懷疑為福建省大田縣吳山鄉陽春村失竊20年的“章公六全祖師像”,3月23日據媒體報道,福建省文物部門初步確認該肉身坐佛即系20年前失竊的一尊,國家文物局也已接受村民委托,擬根據相關國際公約啟動追討程序。
跨國追討文物難在哪裡
眾所周知,跨國追討文物困難重重,即便一些世界馳名、原所在地確鑿無疑的文物,如斯芬克斯胡須、維納斯雕像等,埃及、希臘等國政府多年千方百計追討,迄今仍不得要領,相反,阿克蘇姆方尖碑等成功追討范例,反倒常常被視作“例外”。
之所以難,關鍵在於人為設置的三大難題。
首先是追討年限和所有者証據。根據《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國家對流失文物的追溯權隻有50年,幾乎所有像樣文物都超過這一年限。不僅如此,許多流失海外文物傳承無序,拿不出“原主”証據,就很難追討成功,甚至不容易在異國他鄉贏得訴訟和輿論支持。
其次是收藏者立場。2003年,19家西方博物館聯合發表《關於環球博物館的重要性和價值的聲明》,反對將藝術品特別是古代文物歸還原屬國,理由冠冕堂皇,實則試圖將之長期據為己有。
第三則是國際公約的局限性。盡管若干國際公約確認了“掠奪的文物應歸還所屬國”原則,卻缺乏必要的約束性,有關國家和團體非但難以此為依據,去追索屬於本國的流失文物,甚至連借回展覽都困難重重。不僅如此,英、法等國干脆就沒有加入公約。
先確認“肉身坐佛”的文物屬性和等級
具體到“千年肉身坐佛”,問題就更復雜。
首先,“章公六全祖師像”失竊時仍屬私人所有,既未在文物部門登記,更未留下翔實、可供科學辨明文物身份的技術數據、資料,村民的証據很容易被當做一面之詞,甚至當地文管部門的“初步確認”,也會因以前工作上的疏漏,而減損其可信度。從媒體措辭也可知,國家文物局系受村民委托啟動追討程序,則至今追討主體仍是村民,是私人行為而非國家行為,這勢必加大追討難度。
其次,“千年肉身坐佛”的現收藏者堅稱“購買來源正當”,且表示可提供証據,倘不能構成“此佛像即彼佛像”的証據鏈,加上“章公六全祖師像”的文物屬性、等級,至今也仍是一本糊涂賬,海外追逃不管依據哪一部國際公法,都可能遇到“收藏者立場”這一瓶頸。
那麼該怎麼做?
當務之急,首先是確認“此佛即彼佛”,如此則至少能鎖定委托人——陽春村村民的確是該“千年肉身坐佛”的正當合法主人﹔其次是科學、縝密、有說服力地確認“章公六全祖師像”的文物屬性、等級,否則國家文物局既無從著力,根據國際公約追討的難度也會在無形中增加不少。
其次,有關地方、文管部門應對轄區內文物作進一步深入、細致、科學的普查工作,保留可供辨別、確定其身份的數據、資料,以免更多文物流失后無從追討,甚至不知其流失。
還應指出,有關媒體在報道此事時也應對文物常識和事件來龍去脈作更多的“功課”。此次“千年肉身坐佛”事件報道之初,“章公六全祖師像”就曾被一些媒體誤認為“法名六全”,且事件發展至今,該佛像究竟是不是珍貴文物(事實上這並非沒有爭議),一旦追討成功且被定性為珍貴文物,其“姓公”、“姓私”會否再生波瀾,也都仍不無變數。
另一點需重申的,便是不要因急於追討文物而輕易花錢贖買、尤其不應動輒花大價錢在拍賣會上贖買,這種“收買賊贓”的行為隻能鼓勵更多文物盜挖、走私,並且令非法持有者奇貨可居,甚至刺激文物造偽者趨之若?。
□陶短房(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