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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二戰后審判乙丙級戰犯:費時10年 釋放千余人

翟新

2015年07月28日08:47    來源:解放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專家談二戰后審判乙丙級戰犯:費時10年 釋放千余人

二戰結束前后,反法西斯同盟國家根據《波茨坦公告》等國際規約,決定以國際和國別軍事法庭進行戰犯審判作為對日戰后處理的一環,這也稱得上是國際政治史上的正義之舉——為侵略戰爭有無犯罪性的論爭畫上句號。

根據盟國發布的國際軍事法庭條例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條例,戰犯審判的罪名分為三類:甲、違反和平罪﹔乙、普通戰爭犯罪﹔丙、違反人道罪。因此,盟國對日戰犯審判也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對主要適用甲罪名的28名甲級戰犯嫌疑人的審判,它由中美英蘇澳法荷加新菲印11國派法官組成國際軍事法庭,這就是自1946年至1948年進行的東京審判﹔第二類通常被稱作准甲級戰犯審判,由盟軍總司令部(GHQ)設置軍事法庭自1948年至1949年進行,主要對2名日本陸海軍的將軍起訴審理﹔ 第三類指對主要適用乙、丙罪名的乙丙級戰犯嫌疑人的審判,它由中美英蘇法澳荷菲8國自1945年至1956年在各地設立60多個國別軍事審判機構負責,此間共起訴審理5700余名嫌犯(此數不包括蘇聯審判的起訴者)。

審判費時10年

盟國對日乙丙級戰犯審判的依據,與盟國對德、意、奧、匈等同盟國成員的乙丙級戰犯審判同樣,主要根據上述乙、丙兩罪。但由於中國國民政府及澳、菲、美等國法庭在審判中也援用甲罪名進行起訴審理,而丙罪名又被指適用於日本戰犯罪行的較少,加上乙罪名本身涵蓋的罪行極為復雜多樣,所以各國在審判過程中都根據情況自行增補法律依據。雖然海牙條約、日內瓦條約等戰時國際法是各國首要審判依據,但並用國內法等開展審判的國家也不少,有的還在不同的法庭使用不同的法律。

除了蘇聯的審判情況尚不明朗,其他7國的審判前后費時10年,最終判處死刑984名,有期和無期徒刑3419名,無罪釋放1018名。

各國處理有別

與盟國對德乙丙級戰犯的審判相比較,對日乙丙級戰犯審判有兩個整體性特征。

第一,對日審判有一定寬大性。盟國從1946年至1949年對德乙丙級戰犯進行的審判,最終至少對5萬余名起訴對象作出有罪判決﹔而對日乙丙級戰犯的審判除蘇聯外,其他7國判決有罪人數僅為4000多名。

第二,對德戰犯審判是嚴格區別乙、丙罪,但對於日本,除了美國明確隻進行乙級戰犯審判,其余各國基本上是不加區分而統稱乙丙級戰犯審判。

另外,8國在審判的具體做法上也存在差異。

首先,各國審判的規模和廣泛性參差不齊。如英國共設置20個法庭﹔ 中國和荷蘭均設12個法庭﹔美國設5個法庭,其中還有設於中、日兩國的上海法庭和橫濱法庭。

其次,各國處理案情的側重有所不同。中、菲等國十分注重處罰日方對殖民地和佔領區民眾的各種殘害虐殺行為﹔ 而歐美國家則因在亞太地區具有施行殖民統治的經歷,故刻意避開這點,多在日軍虐待戰俘和戰場違法等問題上施以重罰。

其三,各國審判過程在量刑基准的掌握上寬嚴不一。如盟國整體關於案件的判決無罪率約為18%,而受日本侵略戰爭損害最為慘重的中國則在審判過程中體現了高度的寬容人道精神,如國民政府採取“以德報怨”的原則,使其各法庭判決的無罪率達到40%,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會也就審判做出“基於寬大政策處理”的決定,1000多名在押嫌犯被免於起訴釋放回國,最后被起訴的只是40多名將、校級軍官,且無一人被判死刑。

歷史意義深刻

對日乙丙級戰犯的審判具深刻歷史意義。

第一,與東京審判等一樣,為國際政治史上公正人道處理戰爭問題提供范例。在日軍推行侵略戰爭和殖民統治期間,各國民眾首先成為侵犯和攻擊的犧牲者,盟國在被害各地設置多個法庭持續10年對日乙丙級戰犯進行審判,首先嚴懲的就是這些戰爭過程中日常顯見的犯罪行為,故使該審判在體現戰爭審判的正義性和必要性,以及宣教侵略戰爭的犯罪性等方面更具影響力,也更好地體現盟國審判基於“文明”對戰爭犯罪裁決的歷史地位。

第二,為以司法手段處理戰爭犯罪准備法理和經驗的支撐。為國際關系史上合理處置戰爭和有效促進當事國的和解,甚至避免戰后出現連續極端的報復行為,盟國審判與二戰后其他審判一起在法政領域做了先驅性的探索。因對日乙丙級戰犯審判基本上不存在圍繞管轄權問題爭議的干擾,故其對於國際法發展的推進作用就更加明顯。具體而言,它為國際社會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確立承認戰爭犯罪的國際人道法原則和20世紀90年代以后設置國際刑事法院並據此展開一系列戰爭審判,置備了堅實的法理原則和司法實踐的基礎。

第三,為戰后處理尤其是推動當事國之間的和解創制了模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日本嫌犯的處置方式可謂盟國審判中有特色的成功模式。這個模式的最大特點在於,不把審判的目的置於單純的懲罰和報復,使戰后處理成為培植仇恨的助推器,而是通過學習教育使嫌犯和戰犯切實認罪,並通過自我反省,在思想靈魂上完成“由鬼到人”的根本轉換。經此思想教育式的審判和改造,有不少在戰爭中罪行累累的人員獲釋回國后,長期堅持反戰和平立場,還熱衷對華友好活動。

第四,促進日本民眾形成正確的歷史觀和堅定走和平道路。戰爭期間,由於日本的傳媒報道受軍政機構嚴密控制,戰爭真相不為人知。盟國審判進行后,大量觸目驚心的戰爭罪行大白於天下,審判成了日本民眾認識真實歷史和在深刻反省過失的基礎上確立戰爭責任意識的契機。可以說,正是盟國對日乙丙級戰犯的審判等一系列戰后處理,熔鑄了日本戰后70年持續走和平發展道路的精神原點。

-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教授 翟新

(責編:易瀟、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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