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罪”三論
我們大多數民營企業家是依法經營、規范經營的。但是,要說民營企業家在原始積累的過程中,都很規范,沒有違法行為,那是很難想象的。這是我國一段特殊歷史時期的一種特殊現象,對此還需不斷進行深入的探討研究。現在,我們能否達到這麼一種共識:對於那些在參加光彩事業之后,在共同富裕的旗幟下確實身體力行,為中西部地區、為老少邊窮地區的貧困人民動了真情、做了好事、作了貢獻的民營企業家,以后有關部門追究其以前的問題時,我們光彩事業促進會應主動說明這位企業家參加光彩事業以后在新的企業發展道路和人生道路上的所作所為,以供有關部門分析以往的積案。我們的企業家即使自己沒有這樣的問題,也應把這種認識告訴周圍的企業家,以便動員更多的朋友參加光彩事業。這也是一種解放,一種對人的解放。隻要人人都能以全面、歷史、發展、辯証的觀點看人看事,我們不但能發現更多、更寶貴的積極因素,而且還能把以往的消極因素逐漸轉變為積極因素。對人們積極因素的重視,對消極因素的轉化,反映了中華民族的胸懷、善良和感召力。在人生道路上跌跤的人,如果聽到周圍的輿論和領導這樣來開導他,他是會落淚的。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不少失足青年干上了個體戶,自食其力,本分守法,安居樂業。這對政府是好事還是壞事呢?黨中央現在這樣評價、重視非公有制經濟,我們的思想政治工作應該深入人們的靈魂,探討人生的重大問題,而決不能沿襲改革開放以前的那種形式主義的方式、方法。有的民營企業家說得坦白:“過去錢少,為過日子精打細算,錢不夠花,錢是自己的。現在錢多了,富起來了,超過了正常消費,錢又是誰的呢?應該是社會的。”這是有良心有良知的人的由衷之言、肺腑之話,這應是新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著眼點和工作起點。這種思想不正是“先富幫后富”走“共同富裕”之路最真實的朴素思想嗎?
以上認識,既是對我國民營經濟積極因素的充分肯定,又是對民營企業在創業之初產生問題的有益引導。
對民營經濟持“原罪”論的朋友來說,他們非要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確立之前,在《憲法》肯定非公有制經濟合法地位之前,追究清算民營企業的“第一桶金”,意圖何在呢?就是從基督教的神學思想來看,也是把人類的“原罪”和上帝的恩典與自身的救贖連為一體的,尤其是基督新教的主旋律也是為迷途的羔羊尋求救贖之道。“原罪”論無法解釋我國民營經濟的誕生和初期發展的歷史。
為了我國民營企業的發展,為了更好地開展光彩事業,分清是非善惡,有以下三個問題,供大家討論。
一、罪前有“罪”,民營企業家還是二等公民
我的外祖母是位虔誠的基督徒。人類“原罪”的故事最早就是她給我講的:耶和華創造了世界,又創造了一個男人、一個女人。男人叫亞當,女人叫夏娃。兩人無憂無慮、無欲無求地生活在伊甸園中。一天,他們受到蛇的引誘,吃了園中的“禁果”才有了羞恥心,認為赤裸的身體應用樹葉遮羞。結果被耶和華發現,定兩人有“原罪”,其所生子女與生俱來也均有罪,其后代——子子孫孫人人都有罪,全要被罰在田地上揮汗如雨勞作以贖罪。上帝為救人之罪,特將聖子耶穌派到人間。耶穌生在伯利恆城,死在耶路撒冷。當時,我是初中的學生,這則涉及人生終極目標的宗教故事給我留下深刻印象。
再回到現實,如用“原罪”解釋我國民營企業誕生發展的歷史,豈不是說,民營企業家不但與生俱來就有罪,民營企業家人人皆罪,而且必須不斷地悔過贖罪,才能得到寬恕。我們尊重基督教的文化,但用到中國,用到經濟體制變革的中國則萬萬不可,也無此必要。
如果濫用“原罪”說,就意味一種罪前之“罪”的成立。罪前有“罪”可怕嗎?可怕極了!這比有罪推定還可怕,因為無需“刀筆之吏,弄其文墨”,推論、演繹就可定罪。有道理嗎?一點道理也沒有!試想民營企業家可能犯罪,社會上每個個人也可能犯罪,各類法人代表都可能犯罪。對此,法院的法律天平是公平的,同罪同罰,一視同仁。如果還有罪前之“罪”,法院的天平是不是會傾斜呢?如果法院天平傾斜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還存在嗎?我國的民營企業曾被不少人認為是社會主義的異己力量,是和平演變的溫床,不少民營企業家也自認自己是二等公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迫切需要打破這一社會輿論和民營企業家這一心理障礙。民營企業應有市場主體地位,也應獲得平等的國民待遇,更應放手放膽使其與國內各類企業平等競爭,並進入全球化的競爭。即使獲罪也應和其他獲罪者公平審判。即使民營企業的法人代表被判刑入獄,作為法人的企業仍應保護它的生存。這才是法制社會的良法。
當然,現實中誰也沒有被判為“原罪”的。但有這種思想、思維定式的人有沒有?這種社會輿論、理論思潮有沒有呢?當然有。比如,有人認為:“哪個民營企業沒有問題?哪個民營企業家經得起查?這個查不出結果,再查那個,反正總會查出問題來!”這不就如同毛澤東同志批評“左”傾機會主義那樣:革命的道路要筆直又筆直,革命的力量要純粹又純粹。聖經上載了的才是對的。哪有貓兒不偷吃魚,哪有軍閥不是反革命?“原罪”說和此何其相似爾。民營經濟今天已佔我國國民經濟的一半左右,有的朋友仍持這種罪前之“罪”的眼光看我國新的社會階層,是否太過時了?
問題難在如何分析罪與非罪、罪行的性質及罪行產生的動機和原因。經濟犯罪大都集中在上世紀80年代的物價雙軌制、90年代初開始的土地交易、90年代中期開始的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90年代末至今的國企改制和長時期存在的金融犯罪。除非暴力案,任何罪案絕非一方可為,而是雙方共謀,不法商人行賄,公務人員受賄,進而造成國家損失。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事情,行賄受賄的背后有沒有一個索賄的、無形的、普遍存在的潛規則在起作用?是否有塊普遍存在的灰色領域進行著行賄受賄的黑市交易?這就是常說的“設租”、“尋租”現象。一切專心致力於企業發展的業主所行之賄,均是“交租”行為。這當然應該以法處理。但是他們更願意納稅,而不願“交租”!納稅光榮,“交租”實是心猶未甘。既納稅又“交租”本身是對立的﹔隻納稅不“交租”才是真正企業公民所願。這一點是可以做到的,很多市場經濟成熟的國家,這類行賄受賄的現象就很少,我國同樣可以做到,而且可以做得更好。
在反貪反腐的今天,我國應該大張旗鼓向行賄受賄身后的腐敗根源宣戰。2006年12月25日,中央政治局研究部署了反腐敗工作任務,強調了“四個繼續”。最后一個繼續就是“繼續抓好源頭治理、推進體制機制創新,以更加堅決的態度、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實的工作,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真正的企業公民是願為此而奮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