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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放言錄》精彩觀點(四)

胡耀邦之子胡德平:"國進民退"之爭實非國家之福【6】

2013年04月16日10:32    來源:人民網-讀書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二、法外有“法”,如何構建和諧社會

“罪由法定”,“罪刑從法”。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都可能犯法獲罪。法律中有貪污罪、販毒罪、殺人罪、強奸罪、行賄受賄罪、職務侵佔罪,等等。法律有某罪名,才能給犯法之人定某種罪,否則就無法定罪。如果產生了新的犯罪行為,那麼就要制定新法,以確定新的罪名。遍查法律,並沒有“第一桶金罪”,因此這不是法律用語。所以這種說法不太好。如果“第一桶金”中有販毒的資金,就起訴他的販毒罪﹔“第一桶金”中有走私的錢財,就起訴他的走私罪﹔豈不一目了然?以“第一桶金”罪名執法,不但讓法院無從下手,也會讓有“第一桶金”的人,人人自危。企業不能安心生產,經濟環境受到影響,絕非理智之舉。以“第一桶金”追究清理民營企業,打個不恰當的比方,就如同上世紀50年代初期的“五反”運動,不是針對民族工商業者的行賄、偷工減料、偷稅漏稅、盜竊國家情報、盜取國家資財五種不法行為,而是籠統提反對民族工商業者的資本,很荒唐。

問者或說:現實的罪行按現在的罪名進行追查,可以不提“第一桶金”,那麼民營企業原始的發家歷史很令人生疑,盡管當時具體的定罪量刑法律也不齊備,難道有問題的“第一桶金”就任其逍遙嗎?

那好,按我國法律的追溯期,可追前20年,現在即可追到1986年。須知那時黨的十三大還未召開,1988年的《憲法》關於私營企業的合法地位還未明確,我國的工商管理部門還沒有私營企業登記注冊的概念,有些少量的企業即便本質上是私營企業,但同時也是戴著“小帽子”的個體戶、專業戶,或是戴著“紅帽子”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和挂靠企業。追究清查是否要涉及這些眾多的企業呢?他們打著集體的名義,三年一換招牌,目的是逃稅,但是國家還是照發執照。為何?因為我黨要解決就業問題,已開始打破“一大二公”的計劃體制,實際實行了一種以滿足就業為目標的經濟結構體系。北京的大碗茶,安徽的傻子瓜子,大家不應該忘記吧。傻子瓜子還是上了《鄧小平文選》的。

再者,1986年以前,若有人想把自己手中的現金、親朋之間不用的生活費用、銀行儲蓄變為資本,變為“第一桶金”的第一推力,不吃國家“大鍋飯”,不端“鐵飯碗”,並樹立全新的生存、謀生的觀念,也需要極大的勇氣。這是中國人民在“文化大革命”以后,打破頭腦中種種條條框框的禁錮,解放思想並主動掌握自己命運的一次勇敢實踐。這一實踐也可比為伊甸園中的亞當、夏娃吃了禁果。現實人間的“吃禁果”就是1978年冬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就是要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並最終走向共同富裕的富民政策。它告訴我們,貧窮不是社會主義,貧窮的社會主義是令人羞恥的。隻有厚顏無恥的“四人幫”才會說出:“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這種話。這話太“聖潔”了,沒有一點“原罪”。

我國改革開放的起步,有顯著不同於其他發展中國家的一點,就是我國已建立了初步工業化的基礎,但人民的家底卻很可憐。1978年9億居民手持現金180億元,銀行儲蓄210億元,人均約43元,一年的積累也就1元2角錢。這些細小的資金能轉化為多少資本?誰心裡也沒數。但到2004年,全國企業法人中的個人實有資本竟達到5.1萬億元,佔全國實有資本的28%,並超過集體資本和外商資本的總和。2006年三季度全國私營企業的注冊金已達7.3萬億元。我國國有企業和各類所有制企業創造的GDP還可望達到20萬億元。上世紀80年代左右,民營企業偷吃的禁果,究竟是“原罪”還是原功呢?從宏觀環境上來說,民營企業的“第一桶金”還應從上面說的那390億元中去尋找吧?新中國既無殖民史,更無獲得戰爭賠款的歷史。在上世紀80年代,農村有的只是家庭聯產承包制,也無“羊吃人”的歷史。

再說一個歷史案例。1980年的北京,千裡之外,一個青年從軍隊復員回鄉,用400元的轉業費申請了一個個體戶照相執照,無固定營業點,跑街串巷,在公園門口為人照相,經營得有滋有味。為此吸引了一個港商要與之合資,但工商局認為個體戶無資質與外商合作。當時也無私營企業的概念,怎麼處理呢?此事報到國務院。經外貿部協調,特在1984年11月9日給這位個體戶注冊了一個“中國光彩實業公司”,從而使外資10萬資金到位。這家實業公司由此成為一個不折不扣的私營企業。這是我所知道的,在1988年《憲法》確定私營企業合法地位之前唯一一家私營企業。在這家私營公司的“第一桶金”內是否還有金錢之外的因素呢?我認為這一案例充分反映了黨中央、國務院對民生的關心,對就業型經濟結構的重視。

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全國人民無一例外地自覺不自覺地參與、投入到這一事業之中。總體上全民獲益,但也有受益不大或付出了很大代價而補償不足的人群。改革開放的各種政策仍需要用實踐來檢驗其結果,當務之急是用新的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行新時期的群眾實踐,構建我們的和諧社會。如果不是向前看,而去追究民營企業家的“原罪”,那就隻能追尋到現實世界之外的伊甸園去了。

(責編:值班編輯、黃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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