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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絳:無法接受私信被賣 披露無公開意願信息或侵權【2】

趙琳琳

2013年05月28日07:43    來源:廣州日報    手機看新聞

  錢鐘書書信中語言幽默

  根據拍賣公司披露的內容,被拍賣的錢鐘書書信中的語言非常幽默。錢鐘書在一封致李國強的信中就寫到:“我懶走動,又怕熱鬧,假如不但容許隱姓埋名,而且能夠隱形縮地,一定要到香港來觀光一次,會忽然在您的辦公室現形一刻來鐘,和你拉手擁抱。姑妄言之,博一笑。”

  著作權之惑

  拍賣公司宣傳時或已侵犯著作權

  拍賣私人信件是否侵犯到信件作者的著作權?記者了解到,目前法律界對此也存在爭議。有人認為,拍賣只是物權轉移,不牽涉版權變更,因此不違反著作權。既然收件人擁有信件的所有權,那麼,拍賣就不違法。

  “從信件的文字作品角度看,信件為私人信件,只是寫給對方看,沒有期待將來被公開,在拍賣的過程中,或在拍賣之后,導致信件的內容被公開,就侵害了作者對文字作品享有的發表權。”清華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崔國斌說,“從信件的書法作品角度看,美術作品享有展覽權與發表權。如果是已經公開發表的作品,持有信件的所有人可以將其公開,但如果不是已公開發表過的,信件持有者的行為就應該受到限制。”

  北大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楊明則認為,“拍賣公司在拍賣過程中,往往會出於宣傳推廣的需要,制作光盤以及宣傳資料。如果光盤的制作涉及信件的復制,顯然需要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就侵害到復制權。如果作品是未曾發表過的,還會侵害作者的發表權。因此,在拍賣實際開始之前,如果拍賣公司將信件公開或部分公開、復制、宣傳,這已經是一種發行行為,已構成了對權利人發表權的損害。”

  隱私權之惑

  披露本人無公開意願的信息或侵權

  尹田教授昨日表示,個人隱私及信息未經本人同意不可以公布,這是一項重要的個人權利。“現在,我們要討論的一個問題是,通過合法渠道獲得當事人信息的第三人,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公布或公開當事人的信息。比如,我的個人信息,無論是由於醫療、工作還是生活交往等其他原因,提供給了他人,那麼,未經當事人本人同意,掌握此信息的第三人就無權披露。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個人隱私涉及個人尊嚴,私生活的秘密性,有些內容即使是正面的,對當事人是肯定性的,但這些內容的披露對當事人究竟有益還是有害,也應該由當事人自己做出判斷,因為,未經過當事人本人同意,這種對涉及個人隱私信息的不正當的披露,就可能造成對個人隱私權的侵害。”

  尹田還說,對於錢鐘書信件的內容,如果涉及到一些敏感問題,在涉及到楊絳的事情,其朋友或其后人在拍賣某些信件時,應該考慮拍賣書信時,這些敏感問題是否會導致其本人的情感受損、名譽權的侵害。盡管送賣人判斷不會侵害作者的名譽權,但也應該征求楊絳的同意,如果未經同意就拍賣,並造成了內容擴散,就有可能構成隱私權的侵犯。

  對於此前媒體報道中所謂“信件內容不損害錢鐘書聲譽”的說法,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申衛星表示,“信件中包含大量錢先生、楊先生與李國強的個人信息以及對別人的看法。隻要是沒有公開的信息,本人又沒有公開意願的話,如果他人公開就構成侵犯隱私的行為。”

  昨晚10時,記者在拍賣公司官網仍看到錢鐘書書信拍賣的信息,沒有撤拍的公告。(文/本報記者趙琳琳)

(責編:值班編輯、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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