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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失文物歸國現狀:追索有法難依 商業回購隱患多

2014年02月18日14:14    來源:中國文化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流失文物歸國現狀:追索有法難依 商業回購隱患多

法國巴黎楓丹白露宮中的圓明園文物。

商代雙羊尊,現藏於大英博物館。

趙孟頫《蘭亭序十三跋》殘本,現藏於日本東京國立博物館。

乾隆大玉山,現藏於美國明尼阿波利斯澳克藝術中心。

  根據中國房地產商黃怒波與挪威KODE博物館的協議,100多年流散海外、現藏於該博物館的7根圓明園石柱預計將於今年9月重回故裡,屆時入藏北京大學博物館(詳見本報2月13日八版)。消息一出,隨即引發了熱議:這7件文物應當藏於北大還是回歸圓明園原址?這份協議究竟算是購買、贖回還是捐助、自願償還?更有人質疑黃怒波炒作。記者 翟 群

  個中緣由還有待公布,但這則有關圓明園流失文物的新聞著實再一次撥動了國人的神經:中國流失海外的諸多文物,尤其是被掠奪至海外的文物,到底該以什麼方式回歸?這其中,政府和民間力量、法律和商業手段,又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海外追索“有法難依”

  據中華搶救流失海外文物專項基金會主任張永年介紹,就目前而言,非法流失的文物回流主要有三種形式:回購、討還和捐贈。依法追討當然是最理想的形式,但現實是,這仍是國際難題。雖然文物流失國追討有1970年與1995年兩份國際公約作為法理依據,但此類公約卻留了兩個“后門”:一是追溯期限有相應限制,流失時間超過這個期限就不受公約保護﹔二是公約並不對所有國家有約束力,隻對認可公約、簽署協議的國家才生效。公約約束力微弱,對於公約生效前流失的文物,特別是追討從圓明園流失的價值連城文物,實際操作起來困難重重。一個典型的例子是,2009年,中國律師團赴法國,試圖通過法律阻止佳士得拍賣圓明園兩件獸首,最終請求被當地法院駁回。

  “雖然近幾十年國際社會通過了一些禁止文物非法流轉的公約,肯定了被盜和非法出口文物應返還原屬國的精神和原則,但它們僅適用於公約生效以后被盜和非法出口文物的返還,而且僅適用於締約國之間,一些主要的文物流入國並不是這些公約的締約國。如果要依據文物所在國的國內法進行追索,通常也會遇到訴訟時效的障礙,以及對於善意持有人的界定及其救濟問題。所以,直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中國流失文物返還問題存在很大的困難。”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文化遺產法研究所所長王雲霞說。

  流失文物佔有者人為設置的障礙,也是阻止中國流失文物回歸故裡的一道頑固壁壘。英國大英博物館、法國巴黎盧浮宮博物館、美國紐約大都會藝術博物館等18家歐美博物館在2002年12月聯合發表的《關於環球博物館的重要性和價值的聲明》,便是這樣的一道國際性壁壘。這項被稱為“18國公約”的《聲明》,公開反對將藝術品特別是古代文物歸還給流失文物的原屬國家。

  商業回購隱患多

  依法追討不成,回購之路如何?國家文物局曾多次明確表示,中國政府堅決反對拍賣戰爭中非法出境的文物,此種行為將嚴重損害中國人民的文化權益和民族感情,也有悖相關的國際公約。國家文物局副局長宋新潮曾對媒體表示,中國政府對海外流失文物一貫不承認其合法性,要讓國寶通過合法形式回國,所以不贊成國內各博物館購買非法流失出境的中國文物。

  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尤其是2002年國家修訂《文物保護法》,允許民間通過購買、拍賣等多種方式取得文物並可依法流通,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流失文物回歸的進程。事實上,近年民間收購與拍賣成了外流文物回歸的一條重要途徑。國家文物局對這些公司、企業和個人的動機和熱情表示肯定和尊重,但同時也提醒,海外流失文物有著很復雜的背景,應該嚴格地在中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的框架下進行,特別是對一些涉案文物的處理,更應按照國際公約和文物保護的原則進行,以確保這些社會資金在海外文物回流中能夠發揮更積極的作用。

  我國的海外流失文物數不勝數,其中有不少精品。而更讓國人扼腕的是,這些文物背后往往附帶著國恥家仇,容易引發廣泛關注,如追討圓明園十二生肖獸首一事。其實,若論藝術造詣,這些獸首銅像價值不高,甚至當時都沒有列在英法聯軍的戰利品清單上。然而一個不可忽視的事實是,回購價格在總體上呈現不斷上揚的趨勢。僅以銅首回購為例,牛首、猴首和虎首當年的拍賣價格分別達到774.5萬港元、818.5萬港元、1544.475萬港元﹔2007年,馬首更是拍出創紀錄的6910萬港元。

  這種回購其實導致了兩個結果:一方面承認了對方對文物的所有權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面推高了文物的價格,更加助長了文物走私的猖獗。中國文物學會名譽會長謝辰生不止一次地表達了他的擔憂:“價格被炒上去,吃虧的是國家。”他還表示,盡管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國內外都有一批民間人世在關心中國流失海外的文物,但是僅僅依靠民間力量,真正珍貴的文物還是很難回歸。

  文物回流方式的創新?

  回頭來看黃怒波與挪威KODE博物館之間的協議,有別於追討和拍賣的途徑,此番圓明園石柱的回歸似乎是一種方式上的創新。對於此次協議究竟是購買、贖回還是捐助、自願償還,黃怒波曾對媒體表示,這並非購買文物,而是文化交流,“我支持他們博物館建設,他們把圓明園文物還回來。”對此,謝辰生則認為,如果是“還回來”,文物應該歸國家。黃怒波處置文物歸屬的行為便是承認了其個人的所有權,這就說明這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歸還”。

  與此同時,也有專家對此表示認可,認為應該對文物回歸的形式多一些寬容。從民族情感和文物保護的角度說,商業回購在法理上固然有違程序正義,但在結果上卻最具實效,這是殘酷的現實。而眼下的這位中國商人,超越赤裸裸的商業買賣,以捐資形式換回文物,表面上是一種交易,但如仔細探究,捐資用於助力對方文物保護,雙方一致實現文物保護本義的價值回歸,而不是讓文物成了一方的錢袋子,這對於流失在海外的中國文物的保護是積極有利的,它不能不說是一種創新,一種進步,民眾不僅不應責備,反該點贊。

  堅持原則,多方合力

  捐贈可遇不可求,無論是追討還是回購,海外文物回歸之路都困難重重。這條路既然難走,單憑某個人或某個組織的努力遠遠不夠。對此,還是需要國家政府整合各方資源,擰成一股繩,勁往一處使,合力推動海外流失文物的回歸。

  針對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謝辰生說:“要區分清楚三個問題:一、過去的還是現在的﹔二、合法的還是非法的﹔三 、珍貴的還是一般的。中國流失海外的文物那麼多,沒有必要全部回收回來。要有重點地收貴重的、珍貴的,而不能像撒網一樣回收,沒有這個必要,也沒有這個能力。”

  雖然相關國際公約不適用於追索公約生效前被盜或者非法出境的文物,但對於19世紀下半葉至20世紀上半葉被掠奪出境的中國文物,我國政府一直不承認其合法性,也不放棄追索的權利。中國先后加入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國際公約,並與秘魯、印度、意大利、菲律賓、希臘、智利、塞浦路斯、美國等國簽署了防止盜竊、盜掘和非法進出境文物的雙邊協定,通過國際合作,成功追索回數千件非法流失境外的中國文物。

  王雲霞認為,要實現更多流失文物的回歸,還需要政府有關部門通過外交等途徑不斷努力,通過簽署文物返還雙邊或多邊協議達成一攬子解決方案,或者針對某些重要文物的返還達成特別協議。同時,積極敦促有關國際組織通過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宣言或建議,突破現有公約沒有溯及力的障礙。

  還有文保志願者表示,可以發起組織民間機構,明確要求西方國家無償歸還我國文物。這個民間機構同時與其他國家,例如希臘、埃及、印度、墨西哥、秘魯等的類似機構組成國際性的共同組織,制定共同目標和綱領,在各國文物的所有權上,共同發出立場鮮明的聲音,舉辦經常性的交流活動,擴大影響,造成聲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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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流失海外的文物,應該理解為鴉片戰爭后因戰爭搶掠、盜掘等不道德的和非法的手段而流失到海外的中國文物,並不包括通過正常貿易輸出的海外文物。而海外所藏中國文物的范圍要寬泛得多,一些是非法途徑獲得,一些是通過古代正常貿易、贈送等正當途徑流到海外的。

  戰爭劫掠、盜竊走私或其他非法途徑流失的中國文物經歷了4個階段。一是清代英法聯軍和八國聯軍的野蠻掠奪圓明園等皇宮禁苑、官署部衙、王公府第、民居商宅的。二是西方人以“文化考察”為名的掠奪。19世紀末20世紀初,俄、英、法、德、日、美、瑞典等國在中亞和中國西北地區借探險之名行文物盜竊之實,以敦煌文物流失最令中國人痛心。三是戰爭年代流失。日本侵華戰爭中除公然將中國淪陷區的大量館藏文物運回日本外,還在東北、華北非法進行了長時間有計劃的“考古”調查和發掘,出土的大量文物也全部被運回日本。第四個階段則是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國內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結,國內出現的盜掘、走私珍貴文物的狂潮。

  中國流失海外的文物究竟有多少?據中國文物學會統計,從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超過1000萬件中國文物流失到歐美、日本和東南亞等國家及地區,其中國家一、二級文物達100余萬件。另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統計,流失到中國境外的中國文物大約有164萬件,分散在全世界47家博物館,而民間藏中國文物是館藏數量的10倍之多。這兩個統計都反映了一個接近的數據:在海外的中國文物超過1000萬件。至於確切的數字,恐怕隻能永遠是個謎。據不完全統計,在中國流失海外的文物中,英國收藏約130萬件﹔法國約260萬件﹔日本約200萬件﹔德國約30萬件﹔沙俄僅敦煌遺書就有1.2萬件,僅次於中國本土﹔加拿大約20萬件﹔美國近30年來流入的中國文物約230萬件……

  (翟 群 整理)

(來源:中國文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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