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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人做慈善揭秘 捐款不兌現如何處罰?【5】

倪方六

2013年05月05日15:00    來源:北京晚報    手機看新聞

  古代對於捐款不兌現如何處罰?

  清嘉慶年間京城藥行“午刻不到罰銀二兩”

  明清時期,社會上以“會館”形式出現的各種新型互助救濟組織,則直接推動了民間慈善事業的大發展。

  會館,是一種地緣性、行業性十分明顯的鄉幫組織,其開館目的是“答神庥、篤鄉誼、萃善舉”。說白了,會館就是老鄉和同業者的互助平台,其作用突出表現在捐資助學、助喪、施醫、濟貧諸方面。如清代福建人陳宗蕃在北京創設的“福建同鄉會館”,開宗明義為“鄉中試子來京假館之所,以恤寒而啟后進也”﹔徽商所開設的會館還常附設“殯舍”、“義塚”、“義庄”,為死者、病者提供免費服務。

  明清慈善活動的經濟來源,除了個人自願捐資方式,還有“分攤集資”和“抽取提成”兩種較為常用的辦法。

  分攤集資好理解,就是入會者平均攤捐款項。而抽取提成,則是根據各入會者生意和收入的大小、多少而定,如清光緒三十二年,蘇州“石業公所建立學堂兼辦善舉”,其常年用款便是採取抽提的辦法,由17家石作坊議定,“每做一千文生意,提出二十文﹔每工一日,捐錢四文”。

  需要說明的是,古代有不少時候的捐款都帶有強制性質,對不能及時捐付款項者有強制“罰款”的規定。如清嘉慶二十二年北京藥行議定:每年正月初一要准時到會館交銀錢,“毋得遲延。如午刻不到,罰銀二兩。”

(責編:袁勃、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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