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十屆中國國際數碼互動娛樂展覽會上,觀眾在體驗台體驗最新的網頁游戲。(李苑攝)
當前,版權產業、文化產業、創意產業等詞匯頻繁出現在各種媒體上。前不久,在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舉辦的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期間,國家版權局發布了《中國版權相關產業的經濟貢獻(2007年—2009年)》報告。同時,國家統計局也頒布了新修訂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2)》標准,北京市和上海市分別發布了《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報告》和《上海市創意產業報告》。在許多場合不斷有人問起,版權產業、文化產業、創意產業三者之間有什麼關系﹖三者之間又有哪些不同﹖
世界各國對“文化產業”有不同界定
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實踐表明,經濟活動中的文化因素和文化成果已經成為現代生產力的重要構成或促進因素,而文化資源稀缺性和重復利用性的特性,使得文化資源逐漸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主導性力量。無論是從文化需求的角度還是從文化供給的角度,其對擴大內需,進而對經濟增長有拉動和提升作用。“文化產業”的概念也在國際社會中越來越頻繁地使用。各國政府把制定“文化產業”政策、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作為提升國家競爭力的重要因素。
但由於世界各國在規劃和發展“文化產業”過程中,側重點、落腳點、開展的范圍、發展的路徑不同,對“文化產業”從不同角度進行了不同的界定,使用了不同的稱謂,譬如“版權產業”“文化產業”“創意產業”等。這些概念和界定更多地體現了世界各國各自的戰略思考和政策導向。
目前,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俄羅斯、烏克蘭、荷蘭、匈牙利、新加坡等國家,是從文化產品具有知識產權的角度將文化產業界定為版權產業。德國、西班牙等國家使用“文化產業”的稱謂。英國、新西蘭等國家,文化產業被稱為“創意產業”。日本、韓國、芬蘭等國家,文化產業被稱為“內容產業”,更強調內容的精神屬性。日本政府認為凡是與文化相關聯的產業都屬於內容產業。
聯合國三大組織分別推出分類標准
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積極推動下,自20世紀70年代加拿大和瑞典首次進行版權相關產業經濟貢獻的研究以來,世界上已有30多個國家開展了版權相關產業經濟貢獻的研究。為建立統一的版權產業調查與分析規則,指導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學者開展的版權對國民經濟貢獻的量化研究,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2003年發表了《版權相關產業經濟貢獻調查指南》,按照版權在相關產業中的作用大小,把版權產業分為“核心版權產業”“相互依存的版權產業”“部分版權產業”“非專業支持產業”等四類。版權在這四類產業價值創造中的地位和作用各有不同,它們對於版權保護的依賴程度逐漸遞減。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85年建立了文化產業分類標准,於1986年制定了統計框架,並分別於1993年和2009年作了進一步修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把文化產業定義為,以藝術創造表達形式和遺產古跡為基礎而引起的各種活動和產出,具體包括文化遺產、出版印刷業的著作文獻、音樂、表演藝術、視覺藝術、音頻媒體、視聽媒體、社會文化活動、體育和游戲、環境和自然等十大類別。
聯合國貿發大會專門設有創意產業部,把創意產業定義為那些依個人創意、技能和天才,通過挖掘和開發智力財產以創造財富和就業機會的活動。根據這個定義,創意產業包括廣告、建筑、美術和古董交易、手工藝、設計、時尚、電影、互動休閑軟件、音樂、表演藝術、出版、軟件,以及電視、廣播等諸多部門。他們認為創意產業不再局限於傳統文化產業,而是適應新的產業形態而出現的創新概念。
版權產業、文化產業、創意產業在我國發展的狀況
從2007年開始,國家版權局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合作,委托中國出版科學研究所(現更名為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在我國開展版權相關產業經濟貢獻的測算。測算方法是利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的分類標准,對我國版權相關產業進行量化分析,包括行業增加值、就業人數、出口額三個經濟指標。通過對2004年、2006年—2011年的調研顯示,我國版權相關產業初具規模,版權對國民經濟已產生了較為顯著的影響,版權相關產業的行業增加值年增長率高於GDP年增長率。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全部版權相關產業對經濟的貢獻率較高,核心版權產業與發達國家還存在一定差距,但有較大上升空間。
在2000年以前,我國對文化產業、文化創意產業基本處於研究探討范疇,基本上把文化產業等同於文化創意產業。進入21世紀,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使我國文化產業得到了空前的發展。2000年10月,首次在政府文件中使用“文化產業”的概念。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作出了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明確劃分了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
2003年,中宣部會同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文化產業統計課題研究,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文化產業定義,即: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並於2004年編制出台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和《文化及相關產業統計指標體系框架》。
隨著文化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國家統計局修訂完成並於2012年7月2日印發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2)》。此次修訂調整了類別結構,增加了與文化生產活動相關的創意、新業態、軟件設計服務等內容和部分行業小類,減少了少量不符合文化及相關產業定義的活動類別。
我國版權產業概念和界定完全脫胎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分類標准,而我國文化產業、創意產業有其特定的概念和界定。版權產業與文化產業稱謂不同,各有各的出發點與側重點,也各有各的作用與意義。但主體內容類似,外延范圍存在著近似或相同、交叉或覆蓋的關系。文化產業需要借助於各種媒體向大眾傳播,而以法律為基礎的版權制度為其傳播與創新提供了合法的保護。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學藝術、文化創意、廣告設計、計算機軟件、信息網絡等相關產業的創新和發展如果沒有版權保護的制度支撐,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缺少產業生存發展的基礎。
(作者系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