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時受《水滸傳》影響,總認為大塊吃肉、大碗喝酒才是英雄的表現,當然這裡的肉不是尋常之肉,而是牛肉。武鬆井陽岡打虎前便是以牛肉侑酒才殺得猛虎,於是便認為那牛肉如同大力水手的菠菜一樣,也具有神奇的魔力。
有趣的是,曾有專家細索《水滸傳》,發現一百二十回《水滸傳》中光吃牛肉的記載就有134次之多,這便讓人產生一種誤讀,仿佛宋代人們吃牛肉是再尋常不過的事情了。然而真是這樣嗎?還原歷史,我們都錯了。
其實不唯宋朝,在整個以農耕為主要生產方式的古代,牛都是作為一種不可或缺的生產工具而受法律保護的。早在秦朝,就有法律規定“盜馬者死,盜牛者加”。馬是軍事物資,而牛是生產資料,在崇尚“耕戰”的古代,牛馬乃國之根本。漢代的《風俗通》稱:“牛乃耕農之本,國家之為強弱也。”《三國志·陳矯傳》記載曲阜一農民殺牛祭祖為父求平安,結果被縣令判了死罪,太守陳矯卻認為此人是孝子,上表求法外赦免。《梁書·傅昭傳》記載傅昭兒媳偷偷為公公做了一頓牛肉,而謹慎守法的傅昭卻斥之:“食之則犯法,告之則不可,取而埋之。”到了唐代《唐律疏儀》更是明確了對宰殺耕牛的處罰——殺自家牛者也要判一年徒刑。宋代對殺牛者處罰更為嚴格,殺牛者要處徒刑兩年,甚至要刺配充軍。我們要知道,在《水滸傳》中武鬆、林沖、宋江等英雄手中都是有人命案才被刺配充軍的。而根據《宋史·刑法志》記載國家大赦規定隻有殺人放火和宰殺耕牛者不在赦除。可見在宋代,牛肉不是那麼好“吃”的。然而為什麼《水滸傳》中英雄們卻漠視法律而縱情大快朵頤呢?
那麼再回到《水滸傳》文本中,我們就會發現吃牛肉的英雄們多是在特定場合進行的。《水滸傳》第三十八回宋江初識李逵時請其吃飯,李逵讓酒保切牛肉二斤,酒保卻道:“小人這裡隻賣羊肉,卻沒牛肉,要肥羊盡有。”結果蠻橫如李逵者也最終隻吃得二斤羊肉。
然而法律雖然禁止,並不意味著非法經營者沒有偷偷賣肉,好食者沒有悄悄一飽口福。據記載,宋徽宗大觀四年(公元1110年),“一牛之價不過五七千,一牛之肉不下三二百斤,肉每斤價值需百錢”。一頭牛可得牛肉200斤到300斤,每斤值100文錢,整頭牛的肉可賣近25000文,而一頭活牛才值5000文到7000文錢,也就是說一頭牛的價格隻佔牛肉價格的五分之一。為什麼如此呢?就是因為法律的重罰讓賣牛肉者成為高風險職業的同時也成為高利潤職業。
早在唐代的《酉陽雜俎》就指出當時的“地下”宰牛業往往因為“利入厚故,人多貪利,不顧重刑”。而在商品經濟更為發達的宋代,近4倍的利潤讓一些黑店的經營者敢於冒天下之大不韙去追逐豐厚的利潤。瘋狂的利潤產生“瘋狂的牛肉”,於是在偏遠的井陽岡,武鬆便能吃得牛肉﹔孫二娘、顧大嫂經營的黑店自然不缺牛肉﹔天高皇帝遠的梁山諸英雄們更是大塊吃肉、大碗吃酒。然而,在鄭關西經營的“國營”肉店中便隻有豬肉出賣,在江州正規經營的酒店就是面對蠻橫的鐵牛也拿不出牛肉來。(文/汪瑤)
(來源: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