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帝出巡圖。《清史稿》載,康熙出巡,允許百姓“扶老攜幼,叩首行宮門”,並“詳問年齒生計,給與銀兩布疋”
□李曉巧
高度集權的中國古代政權,一直都設置有各種直訴制度,有案情重大、冤抑莫伸者,可越過一般受訴官司和申訴程序,直接向最高統治者陳訴。
直訴制度是讓百姓伸冤訴苦的冤案救濟制度,與今天的上訪制度類似。直訴制度,源於周朝,唐代臻於完善,清代發展到巔峰,終結於“京控”。
1 “詣闕上書”與告御狀
《周禮·秋官·大司寇》載,周朝“以肺石達窮民”,朝廷門外設赤石,民有不平,可擊石鳴冤。若地方官不上報,伸冤者可在肺石站三日,然后由士聽取冤情,上報周王和六卿,並對地方官治罪。因石形如肺,叫“肺石”。這是周朝著名的“肺石制度”。
此外,《周禮·夏官·太仆》還記載,周朝還“建路鼓於大寢之門外,而掌其政”。“大寢”,就是路寢,指天子諸侯處理政事的宮室。這就是“路鼓制度”,讓伸冤無門者擊鼓申訴至周王處。這是中國百姓向皇帝上訪、直訴的最早記載。
在漢代,若地方判決不公,蒙受冤獄者,可上書中央司法機關申冤,這叫“詣闕上書”。漢代的百姓還可以在御駕前“庶行上書”。后代百姓在皇帝外出時“邀車駕”、“告御狀”,大概都源於此。自漢至清,一直沿用。
《清史稿·刑法志》說:“其投廳擊鼓,或遇乘輿出郊,迎擊駕申訴者,名曰‘叩閽’。”“叩閽”的方式之一,就是告御狀。
清朝還有上控和京控制度。上控是對地方衙門的審判不服,向上一級衙門申訴的制度﹔而“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軍統領衙門呈訴者,名曰京控。”京控視同向最高統治者申訴。
2 歷代的“登聞鼓”制度
據《魏書·刑罰志》記載:“世祖闕左懸登聞鼓,以達冤人。”世祖曹丕開始設置“登聞鼓”。而晉代在設登聞鼓的同時,還設置了“誹謗木”,以聽取百姓的上訪。
隋、唐兩代繼續保留肺石制度和登聞鼓制度。清人黃本驥《歷代職官表》載:“唐代於東西朝堂分置肺石及登聞鼓,有冤不能自伸者,立肺石之上,或撾登聞鼓……撾鼓者右監門衛奏聞。”
《石林燕語》記載,宋太宗端拱初年,某次選拔進士考試,錄取了127人,但是有個考生很不服氣,“擊登聞鼓自列”,驚動了皇帝,“朝廷不得已,又為復試”。由此可見,當時政府對於“登聞鼓”的重視。
《元史·世祖本紀》中也有記載:“諸事赴台、省訴之,理決不平者,許詣登聞鼓院擊鼓以聞。”
明代將“登聞鼓”先放在午門外,“非大冤及機密重情不得擊,擊即引奏”。后來,將其移到長安右門外,派員輪流值班,接納擊鼓申訴者。
清朝也有“登聞鼓”。《清史稿》卷五記載,順治十三年(1656年)冬十月“戊寅,設登聞鼓。”
3 變堵為疏的上訪機構
隋煬帝開始設置謁者台,負責吏民申奏冤屈、糾正冤假錯案等。《隋書》志第二十三記載:“謁者台大夫一人,掌受詔勞問,出使慰撫,持節察授,及受冤枉而申奏之。”
武則天垂拱二年(686年),於朝堂東西南北四面置青、丹、白、黑四個箱子,稱為“匭”,分別為養民勸農、議論時政、陳訴冤屈、告天文密策四類,並創設了個機構叫“匭使院”,首開了一條使民間下情大量上達中央政府的渠道。
宋代繼承唐代的登聞鼓和匭使院兩個系統,登聞鼓院成為一個正式受理百姓信訪的部門。宋朝太平興國九年(984年),匭使院改稱登聞院。景德四年(1007年),又“以鼓司為登聞鼓院,登聞院為登聞檢,檢院亦置鼓”,都是負責接待上訪的。
明洪武三年(1370年),政府設察言司,收受天下奏章、申訴書信等。洪武十年(1377年),又設通政使司,位居卿寺之首,是明代一個重要的信訪機構。
據清代吳振棫的《養吉齋叢錄》載,清代的登聞院,類似現代的信訪局,地點在西長安門街東,負責官員是“滿、漢科道各一員。雍正二年,統於通政司,主受訴訟之事”。清代時有冤假錯案,上訪告狀之人很多,所以“變堵為疏”,設立上訪機構處理此事。
4 君王也接待上訪民眾
《資治通鑒》卷一百三記載,公元375年,秦王苻堅勵精圖治,整頓國政,在皇宮南面建了一個聽訟觀,他現場辦公,“五日一臨,以求民隱”,專門聽取老百姓說事訴冤。
宋朝孔平仲《續世說》記載,唐太宗親手擬定的《司門式》中說:“其有無門籍人有急奏者,皆令監門司與仗家引奏,不得關礙。”要求立即帶來見皇帝。
《清史稿》卷七記載,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六月,康熙諭一等侍衛阿南達曰:“朕視外旗蒙古與八旗一體。今巡行之次,見其衣食困苦,深用惻然。爾即傳諭所過地方蒙古無告者,許其來見,詢其生計。”
一時間,百姓“扶老攜幼,叩首行宮門”。康熙一一接見,拉家常,“詳問年齒生計”,對貧困者,“給與銀兩布疋”。
5 “上訪”制度的保障
漢代,宮城外門設專職公車司馬令,接待要上書或請求面見皇帝的百姓,規定各級官吏不得“截訪”和刁難,若有上訪意見不及時向上傳,滿半月以上,將受懲罰。
對於上訪者,唐太宗頒布“置立仗馬二匹,須有乘騎便往”之令,讓警衛護送上訪者面見皇帝。唐代名臣顏真卿評價這一舉措,“所以平治天下,正用此道”。
清朝嘉慶即位后,不許官員限制百姓京控,甚至稱自己有時間的話會審閱每起京控案的卷宗,可見其對上訪工作的重視。清代對京控的處理程序,有明確的規定:
情節較輕的,朝廷受理之后再轉回各省總督、巡撫辦理﹔情節較重的向皇帝具奏﹔都察院和步軍統領衙門每年兩次督察、催告各省逾期未結的案子,並向皇帝匯報案件進展,有效督促上訪制度的落實。
(來源: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