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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狮身人面像”事关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3】

杨延超

2014年06月03日14:46    来源:经济参考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狮身人面像”事关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

  固然对公共建筑物的照相留念不需付费,但如果又将上述照片复制发行并谋取营利,又是否涉及版权侵权呢?诸如上海的东方明珠、北京天安门都曾被广泛印制在各类纪念品上。青岛的标志性建筑物“五月的风”曾被用于海信手机屏保,该建筑物的设计者也据此提起诉讼,该案的核心问题则在于,公共建筑雕塑的照片能否用于商业用途。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室外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这也就意味着,对于公共建筑雕塑的照片,允许在“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内使用。同样,在“天坛大佛”被印制在IP电话卡的案件中,法院审理后最终也认为,该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属于侵权行为。

  然而,如果公共建筑雕塑的使用超越合理使用的范围就会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就对室外建筑的合理使用做出补充规定,即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可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并复制、发行以及向公众传播,但不得以该艺术作品的相同方式复制、陈列以及公开传播。显然,如果以原艺术品相同的方式复制、陈列以及公开传播就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而将被视为侵权行为。

  河北仿制的“狮身人面像”与埃及的“狮身人面像”同为1:1比例陈列,如果不考虑“狮身人面像”的版权已超过保护期,河北相关人员的仿制行为极有可能被视为侵权。

  “狮身人面像”事关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

  当埃及政府强烈呼吁保护“金字塔”、“狮身人面像”等古迹的知识产权时,虽然这些古迹的诞生远远早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社会各界还是应给予最大程度的理解和宽容。

  人类社会原本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它从产生伊始就是基于特定行业或者特定国家利益诉求推动的结果。西方科技强国总是试图推行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相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也在不断思考自身的传统资源的法律保护,如蒙古国已经出台了文化遗产保护法,菲律宾则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民间文艺表达,泰国也通过了《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我国也准备开始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然而,任何国家的立法若要得到其他国家的共同认可,还需要与其他国家签订世界公约。

  当下,全球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任何国内法若未能达到相关世界公约的要求,诸如埃及政府单方保护已经超越了知识产权保护期的古迹,类似的规定至多只能在本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如向国内使用者征收版权费,却很难向其他国家使用者收取所谓的“版权费”。

  最后还需要指出,虽然我们说,针对河北仿制“狮身人面像”的行为,难以在有关文化公约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中找到责难的规定,但类似“山寨”的行为仍然不值得鼓励。毕竟“狮身人面像”不同于普通建筑雕塑,它作为埃及的文化象征在一定意义上代表着国家主权。对于象征他国主权的建筑物的仿制,即便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却极有可能损害国家尊严或者有损国家主权,因此上述行为同样应当被禁止。

  无论如何,“狮身人面像”的争议最终都将得到解决,诚如仿制者所解释,它是因为电影拍摄而临时仿制的,它将伴随着电影拍摄的结束而最终被拆除。但它留给我们的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执法方面的不断思索,如何合理利用外国的文化资源,如何有效保护本国的文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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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易潇、许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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