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文化>>媒体联播

山寨“狮身人面像”事关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

杨延超

2014年06月03日14:46    来源:经济参考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狮身人面像”事关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

  作者: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 杨延超

  ●作为文化遗产,狮身人面像的仿制并未受到法律禁止;作为古老的建筑雕塑,也无法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但是,狮身人面像作为埃及的文化象征并在一定意义上代表着国家主权,对它的仿制行为应当被禁止。

  ●与之相关,对当代建筑、雕塑的模仿,建筑、雕塑的立体复制,对公共场所建筑雕塑的合理使用,以及发展中国家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要关注的问题。

  河北的“狮身人面像”遭到埃及向联合国投诉,一时间,中国版“大本钟”、“埃菲尔铁塔”、“美国白宫”、“伦敦塔桥”、“悉尼歌剧院”也再次成为媒体焦点。借用国外媒体嘲讽的话说,“在中国,一下午逛遍巴黎、威尼斯”。

  其实,类似仿制的现象不仅在中国盛行,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同样屡见不鲜。日本的建筑设计师早就构想建造一座能容纳750万人的“金字塔城”;德国企业家也在去年9月宣布了建造大型金字塔墓群的计划;美国著名赌城拉斯维加斯的卢克索酒店就是以埃及金字塔形建筑而著称。这里的问题是,类似“狮身人面像”的仿制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创者”的权利,其行为又是否违法?

  对文化遗产的仿制并未受到法律禁止

  埃及方面已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进行了投诉,并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主张权利。

  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要有两个世界公约:(一)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二)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针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两部公约各有侧重,《公约》侧重于物质性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诸如“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参见《公约》第一条)。

  “狮身人面像”作为具有文化价值的建筑物、雕塑,理应属于物质性文化遗产,受到《公约》的保护,我国也属于《公约》的缔约国,受到《公约》的约束。埃及政府也正是依据1972年《公约》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投诉。根据《公约》的要求,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约其他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然而,何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约》并没有详细说明,因此,类似于仿制狮身人面像的行为,是否属于对文化遗产的“直接或间接损害”,埃及政府在《公约》上还无法找到明确的依据。

  针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还专门出台了《文化保护法》,对“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等行为做出明确规范,但仿制行为同样不属于《文物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古老的建筑雕塑也无法以知识产权保护

  埃及政府还试图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制止仿制行为,早在2007年埃及国会就准备出台法案,专门针对仿制“金字塔以及狮身人面像”的“盗版”行为收取版权费。据法国媒体2007年12月26日报道,埃及最高文物委员会官员扎希·哈瓦斯表示,所收取的版权费将用于修缮和维护埃及国内数千个建于法老时代的遗迹。针对仿造埃及金字塔而建设的美国拉斯维加斯的卢克索酒店,埃及主要反对派日报A l-W afd甚至发表文章评论说,每年前往拉斯维加斯卢克索大酒店的游客有3500万人,而真正前去埃及游览卢克索的游客却只有600万人。因此该报呼吁这家美国酒店应该和埃及卢克索城分摊利润。

  那么,埃及政府能否依据上述法案收取版权费呢?这还取决于埃及古迹能否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明确地把建筑作品列为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另外在第3、4和5条中还专门规定了建筑作品保护的内容。为了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在2001年第一次修订《著作权法》时全面提升了版权的保护水平,在对建筑作品的保护方面,正式使用了“建筑作品”提法,并将其与美术作品并列归入同一类,“建筑作品”从而名正言顺地受到著作法的保护。

下一页
(责编:易潇、许心怡)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新浪微博帐号登录 QQ帐号登录 人人帐号登录 百度帐号登录 豆瓣帐号登录 天涯帐号登录 淘宝帐号登录 MSN帐号登录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