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真性”保護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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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決議》,以此為標志,保護與物態文化遺產有著相異特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被提上議事日程。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大會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自此,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始與物態文化遺產一樣受到國際公約的重視和保護。截至2013年12月4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總數已達271項,其中包括昆曲等30項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不可觸摸、不可感知、無形性及活態性等特點,這些特點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從概念提出伊始就備受爭議,至於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否需要保護、需要什麼樣的保護以及如何保護等更是眾說紛紜。正因如此,與物態文化遺產保護中的“原真性”(或譯作“真實性”)、“整體性”的明確規定有所不同,《公約》對於保護措施的界定較為寬鬆,即“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命力的各種措施,包括這種遺產各個方面的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傳承(特別是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和振興”。由此可見,以《公約》為代表,國際上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並未提出“原真性”的保護要求或原則。
我國全國人大於2004年8月28日通過了《公約》,200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方針是“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並做出“堅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真實性和整體性”的規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1年2月25日通過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並在第4條明確規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查閱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情況,發現大多有“真實性”或“原真性”的規定。由此可見,我國的立法在這一方面與《公約》規定有所不同,這也使得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真性”保護作出辨析,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對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修復主要遵循“原真性”“整體性”原則,這是由其本身是實體的存在、具有固定的時空特點所決定的,無論是國際公約還是我國的文物法對於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都有“原真性”的規定。筆者認為,對於具有活態、動態發展特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仍然使用這些原則,是不夠現實的,必然會束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和傳承。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游藝以及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由此可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文化生態系統的一部分,屬於精神文化范疇,是人類社會生活的一部分。審視人類發展歷史,這種文化的發展具有動態性,並有“行為傳承”的特點,這種保護及傳承要追求其“原真性”甚為困難。如表演藝術、舞蹈、雜技、傳統武術等,藝術創作決定其具有創新性及時代性特點,我們無法想象起源於14世紀的昆曲與現代的昆曲有多大的相似性,也無法想象少林功夫如果僅局限於登封少林寺少林和尚來練習的話是否還有今天的名氣和發展態勢。由此可見,在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尚可適用的“原真性”,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上既無法追求時間上的原真保護也無法苛求地域上的原真保護。
事實上,人類發展至今,精神領域的文化一直處於發展變化中,因為文化的發展有其自身的功能性規律。英國人類學家馬林諾夫斯基說過,“文化根本是一種‘手段性的現實’”“歷史上能夠存活於今日的社會構造中的文化,都是與現今社會相干的,而那些不相干的,則都被掃除刪棄了”。可見,在歷史的長河中,文化隻有在有“功能”的時候才能存留和傳播,若失去其功能,便會在歷史上消失。其實,物質文化遺產的主動性保護在國際范圍內也是在二戰以后才提出的,而“原真性”保護的提出則是20世紀60年代以后的事情。雖然對物態文化遺產的原真性保護具有很大爭議,但尚可接受,因為物態文化遺產有其固定的時空形式,其原真性爭議主要是保護方法的爭議。而我國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出“原真性”保護,既不符合非物質文化發展規律,也不符合《公約》中“保護遺產生命力”的目的,因為這種活態文化的保護隻有通過使用使其具有一定的“現實性功能”才可能生存、傳播,從而達到可持續發展。
因此,筆者認為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不宜提出像保護文物一樣嚴格的“原真性”標准,而應為其尋找更多的生存空間,使其具有一定的現實功能,方能保持其可持續的生命力。
(作者單位:洛陽師范學院國土與旅游學院)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