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相关规划分析:分析遗址公园规划与文物保护规划的关系,分析遗址公园所在区域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遗址公园规划范围的建设、管理要求和规定。
第十条 总体设计内容包括:
(一) 阐释与展示体系规划
包括阐释与展示策划、阐释与展示结构等内容。
1. 阐释与展示策划:应在文物保护规划中已有展示原则和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资源条件与现状分析构建价值阐释框架,确定阐释与展示的对象、定位、主题、内容、方法等。
2. 阐释与展示结构:应根据阐释与展示策划,构建展示空间关系,包括展示分区、展示流线、重要节点等。
(二) 遗址公园总体布局
包括功能分区、交通组织、设施分布等内容。
1. 功能分区:一般应包括遗址展示区、管理服务区、预留区等,并可酌情细化。规划区域内具有重要自然、人文社会资源的,可划定专门的相关资源展示区。相关资源展示区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划保护要求,并与遗址展示区相协调。其中:
1) 遗址展示区:是以遗址展示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仅限于空间位置、形制和内涵基本明确的遗迹分布区域。
2) 管理服务区:是集中建设管理运营、公共服务等设施为主的区域,一般应置于遗址保护范围之外。
3) 预留区:是考古工作不充分或暂不具备展示条件的区域。预留区内以原状保护为主,不得开展干扰遗址本体及景观环境的建设项目。
2. 交通组织: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根据阐释与展示结构,合理体现遗址整体布局并组织交通系统,保证遗址展示区的可达性和遗址公园服务质量。应严格控制遗址公园内入口、集散广场与停车场的规模,妥善处理新建路网与遗址的关系。遗址公园内道路不宜过宽,铺装材质应慎用柏油等现代材料,避免过于现代化和人工化。
1) 应进行出入口设计,确定游人主、次和专用出入口,及出入口内外集散广场与停车场的位置、布局与规模要求。
2) 路网设计应优先考虑遗址布局和道路体系,并根据各分区的活动内容、游人容量和管理需要确定具体路线、分类分级、交通设施配备,明确道路形制与铺装特色等。
3) 主要道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易于识别方向。游人大量集中地区的园路要做到明显、通畅、便于集散。
3. 设施分布:应以满足最低功能需求为原则,严格控制设施数量和规模,淡化设计,确保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落实策划阶段所需展陈、标识、管理设施,并结合游客需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合理确定各类设施的数量、规模与位置。
1) 展陈设施:可包括现场保护展示设施、遗址博物馆或陈列馆、考古工作站等。应根据实际保护展示需求及文物保护规划要求,合理选择展示方式并设置展示建构筑物等展示设施;设施建筑风格应简洁,与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相协调;重要节点的展示方式应因地制宜;遗址博物馆或陈列馆、考古工作站、遗迹现场展示等建构筑物应严格控制体量,根据功能需求科学测算具体的建筑技术经济指标。
2) 标识设施:包括标识牌、解说牌等。应根据相关规划中的阐释与展示体系要求,配合展示方式组织与展陈设施设置,明确标识系统的阐释内容、标识位置、方式与样式等。标识样式应具有可辨识性,并与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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