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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2013年05月14日15:55    来源:人民网-文化频道    手机看新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规划适用于确需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以下简称遗址公园)的大遗址。规划必须以文物保护规划为依据,符合文物保护规划中展示规划的原则和要求,是遗址公园建设与管理的技术性文件。

  第三条 规划应在科学保护遗址的基础上,充分、准确阐释遗址的价值,评估相关社会、经济和环境条件,确定遗址公园的定位、建设目标、内容等。

  第四条 规划须遵守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并与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规划编制工作需由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类)甲级资质单位,或城乡规划、建筑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等相关甲级资质单位,与在该遗址从事过考古工作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共同完成。

  第六条 规划成果主要包括规划说明、规划图纸及附件。

  第二章 规划说明

  第七条 规划说明应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规划的原则、目标和思路,对各项规划内容进行阐述,文字表达应准确、清晰、科学、规范,并与规划图纸保持一致。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概述;

  (二) 资源条件与现状分析;

  (三) 总体设计;

  (四) 专项规划;

  (五) 节点设计;

  (六) 投资估算。

  第八条 概述内容包括:

  (一) 遗址概况:应包括遗址名称、位置、时代、性质、范围、遗存构成和历史沿革等;

  (二) 编制依据:应包括有关法律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考古与科研成果以及相关规划等;

  (三) 规划范围:应说明规划范围和面积、遗址公园范围和面积;

  (四) 规划目标:应明确遗址公园定位及建设目标;

  (五) 规划原则:应围绕规划目标,从考古、保护、研究、利用、管理等不同层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原则。

  第九条 资源条件与现状分析内容包括:

  (一) 文物资源:明确遗址的价值与价值载体,评估价值载体的保存、保护状况及利用条件,以及遗址公园范围内其他文物资源条件。

  (二) 区位条件:评估遗址公园与所在区域的城乡区位关系、外部交通条件等情况。

  (三) 社会条件:评估遗址公园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条件、人文资源条件、地方政府政策与资金支持、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管理等情况。

  (四) 环境条件:评估遗址公园所处区域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风貌、场地内建设现状、基础设施条件与公共卫生条件等。

  (五) 考古和科研条件:评估考古工作历史、现状、研究成果,以及现有考古工作计划和遗址公园建设之间的关系。

  (六) 管理条件:评估遗址保护规划实施、管理运营体制机制、相关保护与管理设施建设、开放展示与游客服务等情况。

(责编:王鹤瑾、许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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