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功能分区图:标明遗址公园的遗址展示区、管理服务区、预留区等功能分区的位置、范围、面积。
(十五) 展示与标识系统设计图:标明遗址公园展示流线、各类展示方式组织与分布、博物馆等展示设施分布、各类标识分布与样式,可通过系列图纸表达。
(十六) 交通组织规划图:在准确表达各类遗迹的基础上,标明遗址公园的主、次及专用出入口位置,停车场、出入口内外集散广场范围及规模,各级道路分布及交通设施配备。
(十七) 设施分布图:标明各类设施的位置与规模。
(十八) 景观空间布局图:表达景观文化特征及自然资源特色分析过程,标明遗址公园整体空间架构。
(十九) 建构筑物风貌控制图:从风格、体量、规模、立面及建筑语汇等方面表达建构筑物景观风貌控制,可以图片示意。
(二十) 公共环境景观示意图:通过景观示意图表达对重要环境设施(标识设施、雕塑小品、环卫设施、广告等)、夜景照明、绿化景观的控制要求和设计原则。
(二十一) 专项规划图:根据遗址公园规划具体情况,可单独绘制考古与研究实施方案图、管理运营规划图、基础设施规划图、竖向规划图、综合防灾规划图等专项规划图纸,图纸要求应符合相关专业标准及规范。
(二十二) 节点设计图:绘制节点总平面图、三维形象示意总图,图纸应清晰表达节点设计的全部内容,遗址展示节点应注明遗址本体保护与展示措施及建设控制要求。
(二十三) 鸟瞰图及表达设计意向的三维示意图:遗址公园全景鸟瞰图;重要节点鸟瞰或人视效果图;展示设施、配套设施等建筑的形象示意图;雕塑小品、环卫设施等的形象示意图。
第十五条 规划图纸绘制要求:
(一) 规划总平面图应根据实际面积决定可操作的比例尺度,原则上应在不小于1:1000精度地形图基础上绘制,总平面图比例尺为1:500—1:2000。
(二) 节点设计平面图比例尺为1:100—1:500。
(三) 规划图纸中需标注图名、比例尺、指北针、图例、规划单位名称、绘制时间。
第四章 附件
第十六条 规划附件一般包括:
(一) 以往考古与研究成果。
(二) 地方政府关于遗址公园立项、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文件或要求。
(三) 保护规划摘要内容,已实施的保护工程及竣工报告,所在地土地利用、城乡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划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等内容;已批复公布的遗址文物保护规划总图,并标注遗址公园规划范围、分区与文物保护区划的关系,文物保护措施图、展示规划图。
![]() |

分享到人人
分享到QQ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