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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章:“非遺”保護的中國經驗

王文章

2013年06月07日09:13    來源: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中華民族具有保護和傳承優秀文化遺產的深厚傳統,但我國現代意義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開展,卻是近十幾年的事情。從2001年5月18日昆曲藝術名列世界首批“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以來,短短十幾年,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已從初始的比較單一的項目性保護,進入了整體性、系統性的全面保護階段。到2011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正式實施,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在自覺的科學保護道路上邁進了一大步。

  我國“非遺”保護重要思路

  第一,重視和推動國際間的合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一項維護人類文化多樣性的國際性課題。因為豐富多樣的文化遺產,不僅是一個國家、民族的文化財富,也是屬於全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保護優秀的文化遺產,是全人類共同的責任。中國積極參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實施的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公告制度。目前,我國已成為擁有該組織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急需保護瀕危項目和保護實踐示范項目最多的國家。通過項目的申報,向世界充分展示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獨特價值、實施保護的積極態度和創新務實的保護實踐。2004年8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我國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成為最早加入該公約的國家之一。近年來,我國相關機構舉辦了一系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國際學術研討會,並通過展覽、演出向國際社會介紹中國保護工作的實際情況,讓世界看到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開展,不僅很好地體現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的保護工作的宗旨,也以自己的實踐推動了世界范圍內保護工作的開展。2011年2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亞太地區培訓中心在北京成立,既說明了國際社會對我國保護工作成績的肯定,也說明了“中國經驗”的傳播對促進世界范圍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具有意義。

  第二,重視推進立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頒布和實施,是我國文化領域的重要事項。這是新中國成立后文化領域的第二部法律(此前隻有《文物保護法》)。該法對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作了整體性的規定,奠定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科學性、規范性和持久性開展的基礎,也標志著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已走上依法保護階段。

  “非遺法”頒布之前,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兩個文件,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首次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發布的指導意見,國家政府關於“非遺”保護的指導方針是“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保護原則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職責、形成合力﹔長遠規劃、分步實施、點面結合、講求實效”。這些重要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初始階段的健康發展奠定了基礎。與此同時,“文化遺產日”的設立,為調動社會特別是公眾自覺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第三,探索形式多樣的保護措施。我國主要從以下方面開展保護工作:全面普查,弄清楚目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情況,包括數量和項目產生的淵源、演變的歷史過程、現狀、傳承人、保護措施等﹔制定保護規劃﹔建立四級(國家級和省、市、縣級)名錄保護體系和國家級傳承人名錄公布制度。同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豐富性,決定了保護方式的多樣性。從整體性保護的原則出發,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以維護文化的多樣性、保護文化生態空間的完整性和保護文化資源的豐富性﹔從積極保護的原則出發,避免靜止和凝固的保護,在不改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按其內在規律自然演變的前提下,對傳統手工技藝類項目以及民間美術、傳統醫學藥學、飲食文化類項目等盡可能尋找生產性保護的方式加以傳承和發展。生產性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依靠自身價值而獲得持久性傳承的重要方式之一,已經顯示出突出的有效性﹔從搶救第一的原則出發,對那些瀕臨消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以及陷入生存困境的項目,通過文字、數字化等形式加以搶救性保護,使之轉化為有形的形式加以保存和傳承﹔從原真性動態保護的原則出發,對民間信仰及一些民間的禮儀、儀式和具有空間性的民俗、文化活動等,盡可能使它在產生、生長的原始氛圍中保持其動態的活力。

  有效工作機制和科學保護原則

  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一路走過來,基本上沒有走彎路,一是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和支持﹔二是從中國國情出發,重視“中國經驗”的創造和總結﹔三是建立良好的工作機制。我國“非遺”保護的工作機制首先是文化部、財政部等相關部委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中央和省級政府文化部門設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各地建立非遺保護中心,形成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職責、形成合力”的工作機制。政府主導主要體現在立法、規劃、指導和經費投入方面,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傳承人作為傳承主體,社會有關機構等作為保護主體,共同在保護工作中發揮根本性的推動作用,特別是傳承主體,在我國的保護工作中發揮著關鍵性的作用。此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方面,新聞媒體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促進社會公眾樹立參與保護的自覺意識,共同推動遺產保護工作的開展。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中,堅持科學保護的原則、堅持遵循客觀規律十分重要。科學保護的前提是首先要弄清楚什麼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保護工作的初始階段,這個問題並沒有一個清晰的答案,今天人們已經比較清楚地知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們通過口傳心授而世代相傳的、無形的、活態流變的文化遺產,亦即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指出的,是“被各社區群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及其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非物質文化遺產更多地表現為精神性、智慧性、技藝性的呈現形態,它與我們的精神、情感、思維方式相聯系,它往往以人們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呈現出來。

  堅持科學保護的原則,還要正確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規律,即“恆定性”和“活態流變性”。恆定性是指人類智慧、思想、情感和勞動創造積澱形成的生產、生活方式和思想、情感表達方式,它成為個體的人的一種“群體”活動,形成一定群體人們共同遵守踐行的一些規則,這些規則具有集體維持的恆定性,不是一個個體可以隨便改變的,它世代相傳,因之具有一定的恆定性。但是,隨著時代、環境、生產生活條件、審美趨向等的變化,整個傳承鏈條上每一個環節的傳承者,都會把自己的獨特體驗融入其中,所以整個傳承過程又不是凝固不變的,它是在繼承和創造的統一性中發展,這就是它的恆定性和活態流變性。正因如此,它才有可能作為傳統而持久延續。

  科學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既不是隨意地改變它按照自身規律展開的自然演變進程,也不是使之靜止、凝固、不再發展,而是保護它按照自身發展規律去自然演變。正因為保護是建立在尊重客觀規律的基礎之上,才能夠一直保持穩健而持久的健康發展態勢。

  思考與期待

  在全面落實《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基礎上,重在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機制,仍然要以傳承人為核心,以持續傳承為重點,以促進各民族之間、各社區、群體和個人之間的相互理解、尊重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為目的,推動開展全面的保護工作,使民眾自覺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並共享保護成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是為了留住歷史,而是要著眼於在繼承優秀文化傳統的基礎上,進行文化創新。所以在保護工作過程中,既反對盲目否定傳統文化遺產,也反對“泛文化遺產論”。明確提倡、大力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那些不違反人性、符合現有國際人權文件,有利於社區、群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和順應可持續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要大力倡導傳承人在認真學習、地道地繼承傳統的過程中,以自己的思考與體驗賦予非物質文化遺產以時代的新創造。

  無論從中華民族五千年文明史的縱向發展看,還是從中華民族由多民族組成的民族大家庭的多樣性文化特點看,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人類文明的創造成果,在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構成中佔有重要地位。可以說,作為人們生活方式、生產方式和思想、情感表達方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千百年來,同儒家文化、道家文化和佛教文化一起,共同構成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主體。比如,中華民族大家庭中各個民族都有民間信仰,很多民間信仰並非儒、釋、道所能涵蓋,正是民間信仰及表現為人們傳統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與思想情感表達方式的多種非物質文化遺產形式蘊涵的文化傳統,更廣泛地維系著大眾的文化趨向,傳遞著人們的信仰和習俗。從這個意義上講,今天的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和保護意義的認識仍然不夠充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於我們建設中華民族的精神家園、實現中華民族富強的中國夢和當代文化創新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隻有進一步深入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與保護的意義,保護才會更具有緊迫性、自覺性、實效性。


  《 人民日報 》( 2013年06月07日 24 版)

(責編:黃維、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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