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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身坐佛追索面臨法律困境 村民或不能成追索主體

裴小星

2015年04月01日10:25    來源:北京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肉身坐佛追索面臨法律困境 村民或不能成追索主體

  朝陽區法院 裴小星

  新聞背景

  早前在匈牙利自然科學博物館展出的肉身坐佛,疑似福建20年前被盜的“章公六全祖師”佛像,擁有該尊坐佛的荷蘭收藏家表示,若証明佛像是福建被盜的“章公六全祖師”佛像,願意歸還給所屬的村庄。

  海外文物追索成功案例不常見

  肉身佛並非普通的佛像,其形成十分不易,佛家及俗家均認為隻有極少數修為較高的僧人方留得不化肉身,為后世尊敬。這使得肉身佛不僅有較高的宗教價值,更具有極高的文物價值。有德高僧坐化后,其坐化地的人們為表示尊敬,將這些肉身佛像世世代代供奉,希望能夠保佑子孫后代。

  此次事件中涉及的肉身坐佛,是北宋元祐年間的高僧章公祖師。章公祖師在陽春村圓寂后被鍍金塑成佛像,因該佛像四肢身首俱全,獲封“六全祖師”,並被置於陽春村林氏宗祠普照堂的大殿之上,受歷代陽春村村民供奉。1995年農歷十月二十三日,“章公六全祖師”肉身佛像不幸被盜。此后的二十年間,坐佛一直杳無音訊,直至今年年初村民們才發現世代供奉的佛像居然輾轉到遠在歐洲的荷蘭。於是村民們聯名請願,想要佛像回歸故鄉。

  海外文物追索在國際上是一個非常普遍的問題,但成功案例並不常見,且本次肉身坐佛收藏者為個人,坐佛的所在地為荷蘭,會涉及國際私法領域的相關問題。因此雖然村民們對於追索文物體現出了極高的熱情,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此次的文物追索之路將會異常艱辛。總體來看,橫在陽春村村民追索路上有“三道關”。

  村民能成為追索主體嗎

  如果此次啟動司法程序追索坐佛,首當其沖的問題就是訴訟主體。我國文物追索很久前就有因訴訟主體不適合而遭遇尷尬的情況。以2008年法國佳士得拍賣行公開拍賣圓明園流失的鼠首和兔首事件為例,當時由“歐洲保護中華藝術協會”作為原告起訴,由中國流失海外文物回歸基金會發起投訴。而法國方面以“不論是協會或基金會,均隻能代表機構本身,其無權代表中國,更不能代表公眾利益,無權提起訴訟”的理由進行反駁,此種反駁意見當時在國際社會得到相當一部分人的認同,最終鼠首與兔首也並未通過司法途徑成功回歸。

  本次追索主體如果為福建省大田縣吳山鄉陽春村村民,那麼該村村民是否可以作為適格的原告發起訴訟呢?根據物權保護的一般原則,主張返還原物者應當為物的所有權人,如果能夠確認此次展出的坐佛確為陽春村被盜坐佛,那麼陽春村村民系坐佛的原始持有人,依法應當是可以作為原告要求追索被盜坐佛的。

  但需要指出的是,當今包括文物界在內的眾多業界的主流觀點認為,文物是屬於全人類的財富,這一觀點可能成為陽春村村民追索坐佛的“障礙”。解讀這一主流思想,核心意思不外乎是既然文物是屬於全人類的,那麼隻要有合適的展覽場所宣揚文物所屬民族和國家的文化,有可觀的研究經費對文物進行研究和保護,那就不應當拘泥於將流失文物返還其原屬國。由此推論,坐佛是全人類的財產,陽春村村民訴訟主體資格以及返還主張在此觀點下,似乎就變得有待商榷了。

  如何確認坐佛“身份”

  除了追索主體問題外,陽春村村民面臨的最大、最關鍵的“一道關”是如何確定荷蘭收藏者所持有的肉身坐佛,就是陽春村丟失的“章公六全祖師”肉身佛像。

  據收藏者聲明稱:收藏者於1996年獲得這尊佛像﹔佛像前一個“所有者”於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在香港獲得這尊佛像,並於1995年年中將這尊佛像從他在香港的工作室運到阿姆斯特丹的住所。這與陽春村村民主張的“章公六全祖師”肉身佛像的丟失時間——1995年農歷十月二十三日存在出入。

  當然荷蘭收藏者的聲明並不是法律認定的依據,其也未就該時間提供其他的佐証。陽春村村民也並未就坐佛的被盜時間進行相應的舉証。所以雙方都需要對自己所提到的事實進行舉証。 如若啟動司法追索程序,中方負有先舉証的責任:要有確切的証據可以証明荷蘭收藏者手中的坐佛就是陽春村1995年被盜的“章公六全祖師”肉身佛像,僅通過現有的錄像或博物館介紹圖冊距離充分証明二者系同一文物還有相當的差距,因此中方應與荷蘭方面充分交涉,能夠在荷蘭方面的配合下進行專業的司法文物鑒定,將是最准確也最能得到雙方認可的方法。

  文物追索有哪些法律依據

  在村民們確認了坐佛的身份后,他們面臨的下“一道關”將是以何種法律依據來追索坐佛?在國際公約方面,當前文物返還領域存在兩個適用較為廣泛的國際公約,分別是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於1970年通過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簡稱1970年公約)以及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於1995年通過的《關於被盜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約》,但前者僅規范博物館、圖書館和檔案館等文化機構收集藏品的渠道,無法約束個人藏品的取得途徑﹔后者至今未被荷蘭議會批准,因此目前在荷蘭僅有參考價值,而不具備法律效力。

  雖然兩個重要的國際公約看似無法得到適用,但追索坐佛在國際條約方面也並非沒有希望。有關專家表示,中國和荷蘭均為1970年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是否適用本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兩國政府合作調查后獲得的証據﹔此外,即便國際公約適用存在一些法律障礙,但隻要兩國間達成適用的共識,對公約進行擴張性適用也是符合公約精神的。

  除了國際公約,最密切聯系地的法律也是重要的依據。國際私法的法律選擇適用理論較為公認的是“最密切聯系原則”,由於坐佛現持有人及所在地均為荷蘭,故最密切聯系地為荷蘭,應當以荷蘭當地法律作為准據法。

  最新修正的荷蘭民法典規定,如為善意取得,三年可取得動產所有權,十年可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但該法典第86條對文化財產進行了特別規定,要求作為文物商的購買人必須盡到盡職調查義務,否則不能稱自己為善意購買人。而該法典對於佔有取得的規定是,隻要持續、公開、非暴力、未被爭議地佔有他人財物,期滿三十年,便可取得該物所有權,而不必苛察文物持有者在獲得財物時是否出於善意。

  由於本次追索時間距荷蘭收藏者聲稱的獲得時間未滿三十年,所以對坐佛的追索,確認現收藏者獲得文物的方式至關重要。收藏者要主張自己取得坐佛為善意取得,應當提供完整的証據証明其是在正規的交易市場通過合理對價取得坐佛,方可以確認此種獲取構成善意取得。反之,如果收藏者在明知或者有足夠的理由及合理的懷疑,認為坐佛系被盜文物的情況下仍從上一家持有人手中獲取該文物,則可以認定為“非善意”。此外,坐佛現任收藏者的職業也十分重要,如其系文物商,則需就購買文物盡到了比一般人嚴格得多的盡職調查義務,需要承擔更多的舉証義務。

  延伸閱讀

  另辟蹊徑追索是否可行

  除了國際公約、國際司法的追索方式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可行性呢?坐佛在文物方面存在特殊性,它既是文物也是人類遺骨,所以在解決此問題上不僅單純從法律層面或物質層面出發,還應當考慮到遺骨原屬國人民的感情因素。

  荷蘭司法界、文化界等社會各界均認同“人類遺骸遺骨應返回其原屬國”的道德原則。歷史上荷蘭政府亦曾兩次向文物原屬國歸還遺骨文物,一次是2005年向新西蘭歸還了一具毛利人的頭骨,另一次是2009年向加納歸還阿漢塔部族國王的頭骨。因此如果此次陽春村村民以希望 “前輩遺骨”重歸故裡為由追索坐佛的話,在人文思想繁盛的荷蘭可能會得到相當一部分人的認同。

  隨著中國國力的日益強盛,司法體制不斷完善,中國近年來在文物追索方面的工作成績是有目共睹的,越來越多的失蹤文物已經陸陸續續返回了祖國。此次陽春村村民請願依法追索坐佛,雖然追索之路可能困難重重,但這正是國民文物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覺醒的重要體現。

(責編:易瀟、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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