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国家艺术基金是由国家设立,由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的一项公益性基金,受文化部、财政部领导和监督。为繁荣艺术创作、打造和推广原创精品力作、培养艺术创作人才、推进国家艺术事业健康发展,国家艺术基金制定了《2015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并授权人民网文化频道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级各类艺术机构、单位和艺术工作者可在2015年3月1日至5月1日期间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舞台艺术创作”“青年艺术创作人才”“传播交流推广”和“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可在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www.cnaf.cn)下载。
指南全文如下:
2015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表现人民的伟大实践、时代的进步要求,彰显信仰之美、崇高之美,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为人民喜闻乐见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追求真、善、美,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内涵丰厚、形象鲜活、笔触生动、旋律优美,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具体资助:
(一)新创大型舞台艺术作品;
(二)在2012年12月以后完成创作演出的,具有较好艺术基础,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的重大加工修改提高;
(三)在2012年12月以后完成创作演出的,深受人民喜爱的优秀小型舞台艺术作品。
二、资助范围
(一)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舞台剧等。
1.申报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作项目的应是申报时已经完成项目策划、剧本创作等前期工作,在获得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后实施,且能够在2016年8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
2.申报大型舞台艺术作品重大加工修改提高项目的应是2012年12月以后创作的,已经完成10场以上正式演出,能够在剧本、音乐、舞美等艺术呈现方面提交重大加工修改提高方案,并且能够在获得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后实施,在2016年8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
(二)小型舞台艺术作品包括:小戏曲(含整理改编的折子戏)、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杂技(含魔术)、木偶、皮影等。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通过定额资助的方式对立项资助项目予以资助。
(一)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作项目的资助额度:戏曲、话剧项目为25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项目为400万元;儿童剧项目为120万元;杂技剧项目为300万元;木偶剧、皮影戏项目为80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为8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为120万元;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舞台剧项目为100万元。
(二)大型舞台艺术作品重大加工修改提高项目的资助额度按照新创作项目的60%确定:戏曲、话剧项目为15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项目为240万元;儿童剧项目为70万元;杂技剧项目为180万元;木偶剧、皮影戏项目为50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为5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为70万元;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舞台剧项目为60万元。
(三)小型舞台艺术作品资助项目的资助额度:小戏曲(含整理改编的折子戏)、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项目为20万元;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和合唱项目为15万元;歌曲项目为10万元;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项目为10万元,群舞项目为20万元;曲艺项目中的中篇节目为15万元,短篇节目为10万元;杂技项目为15万元;木偶、皮影项目为20万元。
四、资助方式
(一)对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30%,作为创作生产和重大加工修改提高工作的启动经费,主要资助剧本、音乐、编导等核心环节;经首演验收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助资金。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的演出场次要求为:
1.京剧、昆剧不少于20场;
2.地方戏曲、话剧、小剧场戏剧不少于40场;
3.儿童剧、木偶剧、皮影戏不少于60场;
4.歌剧、民族舞剧不少于20场;
5.音乐剧、杂技剧不少于30场;
6.芭蕾舞、交响乐、民族管弦乐不少于10场;
7.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舞台剧不少于40场。
(二)对立项资助的小型舞台艺术作品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一次拨付全部资助资金。资助资金应用于作品的修改提高和出版。
(三)艺术基金将从验收合格的项目中,组织专家评审出重点资助项目,择优滚动资助,并组织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申报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2年1月1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并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每个申报主体可申报1项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资助项目。包含多个不同艺术品种的单位或机构,可就各艺术品种分别申报1项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资助项目;单一艺术品种的单位或机构,内设独立建制分团的,各分团亦可分别申报1项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资助项目。
(三)每个单位或机构可就每个小型舞台艺术品种分别申报1个项目。
(四)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2014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同类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但可以申报艺术基金的其他资助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15年3月1日起开始申报,至5月1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 (http://www.cnaf.cn),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申报主体。
(三)对申报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八、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申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党委宣传部门的审读意见;
(四)申报项目的剧本如为改编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五)申报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意向书复印件;
(六)申报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交已经完成的剧本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舞美、灯光、人物造型、服装设计图或草图、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申报交响乐和民族管弦乐新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交艺术构思、完整或部分音乐小样等文字、音像资料;
(七)申报大型舞台艺术作品重大加工修改提高资助项目的,须提交已经完成演出场次证明和完整的重大加工修改提高方案、剧本修改稿、导演阐述、舞美、灯光、人物造型、服装设计图或草图、音乐小样及其乐谱、已有作品演出视频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
(八)申报小型舞台艺术作品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完整演出视频;
(九)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并邮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3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
(十)申报材料应于2015年5月1日前邮寄给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评审部(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16层,邮编:100007,联系电话:400-025-9525。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应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览、演出等公益性活动。
十、监督验收
(一)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作资助项目和重大加工修改提高资助项目应于2016年8月底前完成结项验收;小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资助项目应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应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首演验收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实施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展览、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并且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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