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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簡政放權 僅保留4個行政審批事項

2014年02月21日10:36    來源:人民網-文化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2月21日電 (易瀟)近日,文化部網站發布《關於公開文化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並向社會公開征求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意見和建議。

    據《通知》顯示,文化部目前僅保留4個行政審批事項,其中三項的審查對象為“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項目名稱分別是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互聯網文化單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審查。

    另外還有一項審查對象為“與境外組織合作的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境外個人依托的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相關單位”。項目名稱為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審批

    據中國文化報報道,自200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開展以來,文化部陸續取消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25項,下放5項,劃轉3項。2013年初,文化部共保留13項行政許可類審批項目和12項非行政許可類審批項目。過去一年,文化部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有關部署,對原有13項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取消3項,下放6項,僅保留4項,取消和下放的項目比例佔69%。

    附錄:文化部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

項目編碼

審批
部門

項目名稱

子項

審批

類別

設定依據

共同審批部門

審批對象

19001

文化部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行政
許可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一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不得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設立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准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証﹔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應當在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証后,依照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9002

文化部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行政
許可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一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不得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設立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准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証﹔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應當在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証后,依照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9003

文化部

互聯網文化單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審查

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94項:“互聯網文化單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審查。”實施機關:文化部。

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9004

文化部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審批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主席令第42號)第十五條:“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調查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調查結束后,應當向批准調查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境外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

與境外組織合作的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境外個人依托的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相關單位

 
(責編:易瀟、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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