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乳”、“走光”、“露底”、“深V”……一些頗具挑逗意味的圖片、標題時常見諸於各類網站,並佔據了顯眼的位置。
對此,近日有學者呼吁,要警惕這些類色情內容對未成年人的負面影響,並建議設立“傳播淫穢物品、色情信息危害未成年人罪”。
2013年的下半年,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錢葉芳教授因為工作的調整,一下多出了許多空閑時間,她有機會瀏覽各類網站。錢葉芳的女兒慈琪是兒童文學作家,常在博客上發表作品。去她博客瀏覽的人,有不少還是孩子。錢葉芳發現,在這家著名博客網站的公告欄上,推薦的文章標題總是充滿了挑逗和性暗示。
她發現,許多商業網站上同樣如此。無論是新聞網站、娛樂網站還是游戲網站、文學網站,她都能輕易發現挑逗性內容,諸如,“女星經典裸露之美”、“藝人限制級嫵媚寫真”、“女星濕身誘惑”、“若隱若現美艷女人”、“超勁爆內衣短裙”之類的組圖,常被放在顯眼的位置,吸引點擊。還有“鄉野欲醫”、“風流同居”這些性暗示的標題。錢葉芳更擔心的是,相比眾多魚龍混雜的小網站,一些知名度較高的大型門戶網站膽子更大,變本加厲地大打“色情”牌。
在她看來,整個互聯網越來越像一張色情網、一座垃圾場,堂而皇之地展現在未成年人的眼前。這對未成年人和部分成年人的價值觀形成巨大的沖擊,其毀滅性影響比黃色網站更嚴重。因為,刑法對黃色網站的禁止可以引導孩子的是非觀,而身邊所有人都可以瀏覽合法網站“色情”信息的現狀,導致了孩子對色情的認可和參與。錢葉芳發現,《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關於社會保護和網絡環境的條文不多且粗糙,缺少可操作性,法律責任也不嚴格。
她以該法第34條為例,“禁止任何組織、個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凶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違反這一條款的后果是“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對淫穢品的定義作了界定。根據第367條,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其他淫穢物品”,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中被定義為,包括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視頻文件、音頻文件、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電子信息和聲訊台語音信息。
錢葉芳認為這是未分年齡的籠統界定,並且沒有界定淫穢與色情的關系,沒有明確提及禁止色情信息。“這導致現實中人們將淫穢物品和色情物品區別對待,鑽法律的空子,打色情擦邊球。”
由於缺乏明確的界定,網絡色情成了法規和政策難以觸及的真空領域。什麼樣的內容算是色情內容?這在我國僅有互聯網行業的自律公約對色情和淫穢做了區別界定。但作為自律公約,並不具有法律強制性。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專職副主任任賢良就撰文稱,2013年以來,相關部門開展了一系列淨化網絡環境的專項行動,但淨化網絡環境工作仍然任重道遠。他表示,網絡色情屢打不絕,且受眾呈現低齡化趨勢﹔一些大的門戶網站雙首頁充斥低俗內容,網絡文化建設暴露出低俗化傾向﹔淫穢色情信息正從論壇、博客、微博客向微信、移動智能終端等渠道轉移。
有公安部相關負責人曾接受媒體採訪時稱,在辦案過程中,經常收到老百姓的舉報,“但經偵查發現,盡管有些畫面裸露脊背、大腿,看起來很‘黃’,但實際上隻能算是色情。”對於色情,警方無法按照刑法處理,甚至按治安案件處理也很難。
錢葉芳覺得這與對色情內容懲罰不夠嚴厲有關。她建議將刑法第364條規定“傳播淫穢物品罪”修改為“傳播淫穢物品、色情信息危害未成年人罪”。
她建議的罪名內容是指,在未成年人可以進出的公共場所或公共平台上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色情信息的行為。
她認為,傳統的“堵”無法應對眼下的互聯網色情困局,需要一定程度的“疏”,並把違法成本提上去。她覺得,色情內容的泛濫存在現實的需求,成人之間私密的傳播應當允許,“色情網站能否合法存在,是學者需要研究的課題”,但無論如何應該嚴控青少年的接觸渠道。
這一想法的難點仍然在界定,中國青少年研究會副會長陸士楨教授就認為,提議要實現有些困難,“什麼是色情,很難界定。”
錢葉芳表示,根據《互聯網站禁止傳播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規范》,淫穢信息是指在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挑動人們性欲,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而又沒有藝術或科學價值的信息內容。
而色情信息是指在整體上不是淫穢的,但其中一部分有淫穢的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信息內容。
她還表示,淫穢、色情的定義在法律上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國際標准,各國都有自己的定義。為了明確地區分,學者、監管部門應予以細致地研究、規范。
此外,她還建議盡快實現對文學、影視、游戲等文化產品的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