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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鐘書書信手稿案二審維持原判 楊絳獲賠20萬

王逸吟

2014年04月14日09:09    來源:光明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錢鐘書書信手稿案二審維持原判 楊絳獲賠20萬

  記者王逸吟、通訊員趙岩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廣受關注的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案日前塵埃落定。法院判決駁回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簡稱中貿聖佳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3年5月,中貿聖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鐘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得知后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北京二中院依法作出中貿聖佳公司不得在拍賣、預展及宣傳等活動中採用公開發表、展覽、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等方式實施侵害錢鐘書、楊季康、錢瑗涉案書信手稿著作權行為的禁令。此后,楊季康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中貿聖佳公司和涉案書信的收信人李國強停止侵權。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中貿聖佳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並與李國強共同侵犯了楊季康等人的隱私權,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停止侵害書信手稿著作權的行為,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中貿聖佳公司、李國強停止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共同向楊季康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並在《北京青年報》上刊登賠禮道歉的聲明,中貿聖佳公司在其官方網站首頁上刊登賠禮道歉的聲明。

  一審宣判后,中貿聖佳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楊季康作為錢鐘書的遺孀、錢瑗的母親,是其二人的近親屬。在二人去世后,有權依法繼承錢鐘書、錢瑗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保護其二人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依法行使發表權。中貿聖佳公司作為拍賣人,未能舉証証明其履行了拍賣法規定的與委托人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審查了委托人的身份証明、要求委托人提供與著作權、隱私權相關的其他資料等法定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對此應承擔侵權責任。中貿聖佳公司召開研討會、向鑒定專家提供涉案書信,未與專家就不得對外提供涉案書信等事項進行約定,也未對專家作出此類明示,以及通過其網站轉載媒體相關文章等行為,侵犯了楊季康等人對涉案書信享有的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獲酬權及楊季康等的隱私權。鑒於本案中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均無法確定,故原審法院根據涉案書信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中貿聖佳公司的過錯程度及侵權行為的時間、規模、性質、情節等因素酌定10萬元的著作權侵權賠償,並根據中貿聖佳公司、李國強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等因素酌情確定1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尚屬恰當。綜上,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編:易瀟、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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