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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絳將全部捐贈20萬元獲賠款 對二審判決表欣慰

2014年04月15日10:57    來源:文匯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楊絳將全部捐贈20萬元獲賠款 對二審判決表欣慰

“希望你們合法經營,尊重法律,尊重公民的基本人權。賺錢的機會很多,不能把人家的隱私曝光在大庭廣眾之下,拿別人的隱私去做買賣。”

--楊絳

上周四下午的終審判決,讓持續10個多月的“錢楊書信拍賣”一案最后落槌。北京市高院宣布維持一審原判,楊絳先生聞訊后表示很欣慰。記者今天了解到,楊先生將把獲賠之后的20萬元全部捐給公益組織。

捐贈是順理成章之舉

終審判決的具體內容為:中貿聖佳公司停止侵害書信手稿著作權的行為,賠償楊絳經濟損失10萬元﹔中貿聖佳公司、李國強停止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共同向楊絳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中貿聖佳公司、李國強就其涉案侵權行為向楊絳公開賠禮道歉。

盡管這與楊絳要求拍賣方中貿聖佳和收信人李國強共同賠償“50萬元經濟損失、1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在賠償數額上存在落差,但楊先生並不看重錢。她生活簡朴,樂善好施。錢鍾書、楊絳二人把一生全部的稿費和版稅均捐贈給了母校清華大學,設立“好讀書”獎學金,至今捐贈累計逾千萬元。面對此次“錢楊書信拍賣”一案的判賠金額,楊先生再次決定捐贈是順理成章之舉。

涉案書信屬隱私范疇

楊絳看重的是“理”。維權過程中,她曾兩度公開聲明強調:“維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這一基本人權”、“希望你們合法經營,尊重法律,尊重公民的基本人權。賺錢的機會很多,不能把人家的隱私曝光在大庭廣眾之下,拿別人的隱私去做買賣。”

被告方則對是不是侵權另持看法。中貿聖佳公司在上訴中認為:現有証據不足以証明楊絳有權依法行使錢瑗(楊絳之女)的涉案權益,公司也已提前取消了研討活動,不存在主觀過錯,且早已主動終止了被訴的侵權行為,原審法院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收信人李國強也認為自己很無辜:“我(把書信)賣給了香港畫院一位姓葉的經理,他又轉賣給另一個人,那個人再拿到北京拍賣。我沒有參與拍賣,跟著作權沒有關系。”

在二審中,北京市高院採納了北京市二中院的審理意見,認為錢楊均對書信作品享有著作權以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發表權等。涉案相關書信均為寫給李國強的私人書信,內容包含學術討論、生活事務、觀點見解等,均為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屬於隱私范疇,應受我國法律保護。

李國強承諾遵從判決

在“錢楊書信拍賣”一案一審判決之后,李國強先是表示“打算道歉”,在聽說中貿聖佳上訴之后隨即表示“暫不道歉”。記者今天致電在香港的李國強,他承諾將遵從判決。

李國強稱,之所以還沒公開道歉,並不是態度問題,而是程序所需,中貿聖佳的上訴讓一審判決暫時不具備法律效應。他表示,他自始至終都沒參與上訴,只是靜候最終的判決。

但他對於這份最終的判決,仍不夠明確自己需要承擔的責任。“我到底賠多少?我也不知道。我沒參與拍賣,所以不需要承擔經濟賠償,那精神賠償方面呢?5萬元嗎?”他說,至今沒有任何人告訴他該怎麼賠,如果收到相關的信息,他一定會配合。至於公開道歉,他也會按程序來,發表在《中國青年報》等相關媒體上。

他透露,他的身份(上世紀80年代曾擔任香港廣角鏡雜志社總編輯)讓他有緣和很多文人交往。目前,他手裡還保存著不少文人信件,僅錢楊書信,他手裡還有幾十封,內容大都和《干校六記》發表事宜相關。他表示,既然法律對此事(“錢楊書信拍賣”一案)有了界定,他會更加慎重保存這些信件。記者追問他最后將如何處置這些信件,他說:“楊先生已沒有后人。等我老了以后,沒法交給她后代,很可能是捐給博物館。”

可考慮建立征詢制度

楊絳先生曾公開表態:“通信往來是私人之間的事,為什麼要把它們公開?”、“堅決反對任何公司、企業和個人未經許可,擅自拍賣錢鍾書、我楊絳以及女兒錢瑗的書信,我們也從來沒有授權任何公司和個人處理、拍賣我們的信件。”楊先生的這一鮮明態度,通過“錢楊書信拍賣”一案的勝訴而得到了完全的支撐。

但屬於民事范疇的此類案件,實際操作中是原告不主張,法院則不立案,而單個的維權者常常勢單力薄。對此,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建議,可考慮建立名人書信公開或拍賣征詢制度,受信人想要公開或拍賣,需要征得寫信人同意,當寫信人離世,至少也該征得其家屬同意。此外,還可以借鑒德國、意大利等國的經驗,對藝術品拍賣實行追續權,即在每次拍賣和再次轉手時向著作權人支付一定比例作為補償,從某種程度上保障名人后代即著作權人的利益。記者 江勝信

專家觀點 隱私權是沒有期限的

在“錢楊書信拍賣”一案發生之前,圍繞名人書信的官司並不鮮見,比如魯迅后人的維權、張愛玲粉絲的維權等,但均處弱勢,無奈收場。而“錢楊書信拍賣”一案則釋放了一個利好信息,包括在此案中的“楊季康(筆名楊絳)與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李國強訴前禁令案”於今年2月17日被最高法院作為“七個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之一對社會公布,這是2012年修訂民事訴訟法之后的首例針對侵犯著作權行為的臨時限令,推動了全社會特別是收信人、寫信人著作權和隱私權的保護,發揮了司法的社會引導功能。

“錢楊書信拍賣”一案涉及到兩個權益,一是著作權,二是隱私權。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專家李顯東指出,著作權是作者對作品的直接支配權,書信也有著作權,它屬於寫作書信的人,作者享有著作權的時間是終身和死后50年。

比著作權50年期限更久遠的,是隱私權。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申衛星指出,信件的自然屬性是私人之間溝通的工具,包含了很強的私密性和對對方的信任度。即便收信方被認為擁有信件所有權,其對信件的處理也要受到三個原則的嚴格限制:一是不能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進行顛覆,信件的轉讓不能利用和違背寫信方和收信方相互間的信賴﹔二是不能侵害寫信人的權益,信裡所披露的個人私密信息不能被公開﹔三是信中內容可能涉及第三人,信件的處置不能侵害第三人的利益。“‘拍賣錢楊信件’中被公開的錢鍾書信件,不僅包含了錢鍾書、楊絳及收信方李國強大量的個人信息,還涉及錢鍾書對歷史和學人的臧否。目前有一種觀點認為,這種公開很‘適度’,並沒有損害錢先生形象。但隱私並不是由旁人眼裡的‘好’和‘不好’、有沒有構成實際損失來判定,隻要是個人的觀點,本人沒有公開的意願的話,就構成隱私。隱私權是沒有期限的。”

(責編:王鶴瑾、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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