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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字巨著"中國孟學史"涉嫌抄襲 直接抄襲達45頁

李苑

2014年01月26日14:06    來源:光明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百萬字巨著《中國孟學史》涉嫌抄襲 直接抄襲達45頁

  北京大學儒藏研究中心博士李峻岫發現,2012年出版的《中國孟學史》一書,大量抄襲她的著作《漢唐孟子學述論》,特別是書中的第十三、十四章,直接抄襲頁數達45頁。

  2012年,山東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百萬字巨著《中國孟學史》,因涉嫌抄襲,日前遭到多位學者指責。該書主編、山東省社科院研究員王其俊,在媒體上公開向全國讀者、知識界人士和被抄襲作者道歉。他表示自己已退休,此事與山東省社科院無關,全書共100多萬字,他負責撰寫其中的六七十萬字,其余的由其他人撰寫。他說,由於自己不會電腦、不會在網上查詢某文本是否雷同,才導致了不良后果。

  盡管此事取得了被抄襲者的原諒,但事件背后折射出的國內監管和追懲學術不端的機構缺失、抄襲成本過低、抄襲現象愈演愈烈等問題,不容忽視。

  百萬字鴻篇巨制涉嫌抄襲

  不久前,北京大學儒藏研究中心博士李峻岫發現,2012年出版的《中國孟學史》一書,大量抄襲她的著作《漢唐孟子學述論》,特別是書中的第十三、十四章,直接抄襲頁數達45頁。

  如,《漢唐孟子學述論》36∼39頁中所述:“關於陸賈之學說師承,學者多認為其習《谷梁》,很可能師承於浮丘伯,而浮丘伯正是荀卿門人。因此陸賈之學乃出於荀子。”而《中國孟學史》第十三章第一節“一、陸賈與孟學”(277∼278頁),做了幾乎相同的表述:“陸賈習《穀梁春秋》,后人多認為他師承浮丘伯,而浮丘伯正是荀卿的門人。因此,許多學者認為陸賈之學出於荀子。”

  《中國孟學史》第十三章第一節“二、賈誼與孟學”(279∼281頁)中敘述:“賈誼在論述其禮治思想時,多結合了孟子關於仁政的一些主張。如《新書·禮》篇:‘樂也者,上下同之……夫憂民之憂者,民亦憂其憂﹔樂民之樂者,民亦樂其樂。’”

  與《漢唐孟子學述論》中的論述:“值得注意的是,賈誼在論述其禮治思想時,也結合了孟子關於仁政的一些主張。如《新書·禮》篇:‘樂也者,上下同之。……夫憂民之憂者,民亦憂其憂﹔樂民之樂者,民亦樂其樂。’”內容如出一轍。

  另外,李峻岫發現,該書還抄襲了其他當代學者的著作,如徐國榮的《名士精神與漢魏之際孟子地位之沉浮》、董洪利的《孟子研究》、張荷群的《北宋孟子學案》、姚瀛艇的《宋儒關於〈孟子〉的爭議》等等。

  該書主編王其俊在得知此事后,立即翻查了涉嫌抄襲部分,並主動聯系李峻岫。對於李峻岫提出的在媒體上公開道歉、停止發行此書的要求,王其俊均表示同意,並付諸實施。李峻岫對結果滿意,表示不再追究其他責任。

  面對學術不端“板子高,打得輕”

  這起抄襲事件,看似“圓滿”解決,實則其背后卻折射出目前國內對學術不端的態度:板子高,打得輕。

  得知自己的知識成果被抄襲,李峻岫第一時間將抄襲情況匯總統計,致信山東省社科院和山東教育出版社。但對於有學者建議向媒體予以公布,李峻岫卻猶豫了。“雖然此事我很氣憤,但我認為這是學術問題,還應盡量採取學術性的方式在學術機構、學術圈內部解決,不要引起不必要的爭端。”李峻岫說。

  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教授、孟子研究學會秘書長梁濤,很理解李峻岫的態度。“我身邊有過很多這樣的案例,大多通過私下溝通解決。抄襲者會通過直接聯系或各種人情關系找過來,一般態度都比較好,通過道歉、經濟補償等方式解決。而抄襲者所在單位,通常本著‘家丑不外揚’的態度,不會公開處理。”而真正為侵權付出高昂代價的,梁濤表示,“暫時沒有聽說。”

  反觀國外,學術抄襲就不是道歉能解決的了。2007年,韓國高麗大學校長李弼商上任不到3個月,就因抄襲論文而遭解職﹔2011年2月,時任德國國防部長的古滕貝格,因論文抄襲被拜羅伊特大學取消博士學位,古滕貝格隨后宣布辭職﹔2012年4月,匈牙利總統施米特·帕爾在因抄襲被剝奪博士學位后辭職。

  中國急需有公信力的學術仲裁機構

  “對於學術抄襲,不能容忍。”華南師范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教授周熾成說,“在國外,一旦被發現論文抄襲,抄襲者不僅面臨被剝奪博士學位,社會輿論也會對他進行譴責。目前國內對學術抄襲呈現出較為容忍的態度,使得抄襲現象愈演愈烈。”

  此外,梁濤認為,現在評職稱、崗位晉升都要通過學術成果來體現,客觀上導致研究活動增加,管理負擔過重,所以研究機構普遍採用量化管理的方法,以發表論文數量進行考核。但學術研究不是短時間能完成的事情,客觀上導致了抄襲現象頻出。

  “遇到這類事件,目前比較有效的手段還是讓媒體介入。”周熾成說,媒體揭露學術不端,有助於事件的解決,讓相關侵權人不敢再掉以輕心,以為抄襲並不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歸根結底,中國目前還缺乏一個有公信力的學術仲裁機構。不少學者提出,目前國內的學術規范,主要依靠學者的“自律”,缺乏一個“他律”的機構進行監管。隻有成立一個獨立、權威的第三方學術仲裁機構,才能切實維護學者的權益,並通過引入抄襲判定系統,讓抄襲者無所遁形,並對抄襲者進行公示和懲罰。(本報記者 李苑)

(責編:王鶴瑾、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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