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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文物古建保護不妨嘗試“公引民進”

王學濤

2014年03月12日07:22    來源:太原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評論:文物古建保護不妨嘗試“公引民進”

  近日,山西將社會力量參與古建筑保護利用列入地方立法規劃,預計2015年實施,在文物界引發眾多關注。有意嘗試的文物部門和企業家急需法規做指導,而正在嘗試的則需要吃下這顆“定心丸”。

  保護文物古建,單憑政府力量難以滿足資金需求,政府應採取多種手段吸納社會資金參與保護,同時賦予它們新的時代內涵,允許其找到新的生存土壤。

  文物古建范圍較廣,包括保存至今的古代各個時期有文物價值的寺廟、民居、祠堂、會所、書院、樓閣、戲台、塔、橋梁等,蘊含著豐富的歷史、人文價值,不僅是中國建筑“基因庫”,更是國人的精神空間。

  然而,隨著城鎮化、現代化的發展,受資金、政策、地理環境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很多文物古建散落在鄉村田野,保護狀況堪憂。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體制,山西曲沃縣五六十處縣保需要縣政府出資保護,然而該縣卻沒有將文物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差錢”的何止一個曲沃縣。從山西全省來看,近千座國保和省保單位尚有60%以上亟待維修保護,119個縣(市、區)的9000多處市、縣級文保單位中,隻有40多個縣將文物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文物古建的保護,可以探索與民間力量合作,調動社會資金對其修復。如皇城相府、湘峪古堡、柳氏民居等就是在民間資本的參與保護下,完整保存了下來並升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國外不乏私營企業投資保護文化遺產的成功案例。例如,意大利政府對於投資文物保護和修復的企業或個人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並從1994年起,意大利實行最長不超過99年的“領養人”制度,政府將部分博物館、古跡、遺址等逐步租讓給私人資本管理,但國家仍掌握其所有權、開發權和監督保護權,“領養人”對文化遺產有使用權和一定的內部改造權,但須對其進行日常維護。

  如何調動民間資本投入文物保護的積極性?哪些級別的文物古建可以被利用?還需要國家在調研的基礎上,建立權責清晰的管理辦法,並通過法律形式進行規范和約束。

  文物專家羅哲文曾表示,文化遺產財富是全社會的,保護它不僅僅是政府的事情,也是企業和公民的一份責任。而在全社會贊助文保的氛圍下,公眾的自覺保護意識必將得到強化,偷盜、販賣文物構件的行為也會大大減少。記者王學濤

(責編:易瀟、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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