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劇行業中的抄襲和模仿較難用法律界定,法律維權成本過高、過程過於復雜,或許是瓊瑤選擇直接致信行政管理部門,而非訴求法院的原因之一。
昨天,著名作家瓊瑤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公開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瓊瑤在信中稱編劇於正涉嫌抄襲她的作品,並請求廣電部門停止涉嫌抄襲節目的播出。於正則回應說是“一次巧合和誤傷”。
覺得作品被抄襲,瓊瑤沒有直接法律維權,而是在網絡上向廣電部門官員隔空喊話、呼吁停播,讓很多人意外。對著作權的管理和監督,是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主要職責之一。如果該局查明抄襲屬實,確實有權依法停止涉嫌剽竊劇集的播出。
但對瓊瑤來說,這其實不是最佳維權途徑,因為廣電總局的行政權屬性,不能支持民事賠償。瓊瑤要維護完整權益,最好還是法律維權。不過,看看國內編劇行業中屢被指責的“剽竊”之風,或許多少可以理解瓊瑤的“無奈之舉”。
首先,編劇行業中的抄襲和模仿性質不同,前者被法律所禁止,后者則被允許。如何界定抄襲和模仿,在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條文。在同一題材編劇中,后劇對前劇情節、主題、背景等素材的模仿,在實踐中都不被認定為抄襲。
傳統版權領域中,剽竊最典型的特征是原封不動地照搬照抄,這一點在編劇行業中卻可以輕易回避。編劇可以通過改變人物名字、作品名字、作品時代、背景或敘事方式等,來模糊剽竊與模仿之間的界限。這也是為何編劇市場中多有剽竊之風,卻很難追究抄襲者責任的原因之一。
其次,維權成本過高、過程過於復雜。版權官司難打的理由就是証據難以確定,尤其是對編劇這種特殊行業。權利人一般隻有到剽竊者編劇作品拍攝成影視劇、“生米煮成熟飯”后才有可能發覺﹔即使可以確定証據,也會因為影視劇已經播出而喪失了最佳維權時間。所以,我國版權維權過程太過漫長,可能也是瓊瑤選擇直接致信行政管理部門,而非訴求法院的原因之一。
在英美法國家,在版權維權領域中,“訴前禁令”是維權者經常請求法院採取的一種行為。隻要維權者有足夠的証據並提供一定保証金,法院就可以下達禁令,阻止涉嫌剽竊的作品一切發行渠道。在編劇行業中,一旦禁令下來,涉嫌剽竊的影視劇不管事先花了多少錢拍戲,也不管制片方是否知情,都需要法院查明或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后才可以繼續播出。如此一來,剽竊的違法成本就會變得很高,這也是英美法國家編劇剽竊行為很少的原因所在,也是美劇、英劇傲居世界前列的重要原因。國內雖然在《民訴法》修改后加入了訴前禁令制度,不過法院適用情形過於謹慎。
回到瓊瑤的個案來看,如果她劇本的主線確實被高度“模仿”,去打官司的話,對方可能無法使用“模仿”或“巧合”進行抗辯。所以,還是希望瓊瑤能拿起法律武器,既維護自己權益,也為用法律維護行業秩序做出探索。從長遠來看,我國有必要完善相關法律和執行,為鼓勵文化創新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