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慶蔣介石行營舊址


經過兩年多“拆遷”與“保護”的拉鋸戰,梁思成、林徽因故居終究被拆。

保護良好的日本京都清水古寺
為了讓文物保護有章可循,避免“保護性破壞”,近日,山西省文物局宣布成立山西省文物保護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簡稱“文標委”)。由此,所謂的“保護性破壞”也再度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那麼,什麼是“保護性破壞”?在國內存在著哪些“保護性破壞”?山西省的做法是否值得推廣?在文物保護方面又該遵循哪些原則?對此,文博界專家進行了深入的探討。
好心辦壞事 多因對文物認識不夠
山西省成立“文標委”的出發點是避免在保護過程中出現一些技術失誤,這可謂是文物“保護性破壞”的一種常見形式。浙江省良渚博物院院長蔣衛東表示,“保護性破壞”說白了就是好心干壞事。“文物保護工程裡面,由於維修過程中技術標准沒有按照文物的相關要求、規范來做,使得本著保護的目的,卻導致了破壞性的后果。”
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教授宋向光也談到,文物分為可移動和不可移動兩種類型,就可移動文物而言,出現“保護性破壞”可能主要是在修復過程中沒有按照科學的規范去做,對文物的材質、結構和表面都進行了改變﹔而不可移動的文物,有的是以異地保護的名義拆掉了。“這種事很常見,但文物脫離了原來的位置和文化環境,盡管是一種整體的拆遷重建,也仍然是破壞。有的是在文物的修復、維護時,對文物的外觀進行了粉刷,影響了原有的面貌。”宋向光進一步指出,“保護性破壞”多出於對文物的性質、特點認識不夠深入、全面,譬如將可移動文物當成藝術品來進行修復,單純追求美觀和視覺效果,實際上,文物更應該看成是歷史的信息、文化的載體。文物的文化內涵、科研功用一旦被抽離,其價值就大打折扣了。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員、安陽工作站站長唐際根則說到,我國地面文物出現“保護性破壞”尤其多見,如山東某地出於“保護文物”的良好願望,擅自用自來水沖洗帶有彩繪的古代木結構建筑,結果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究其原因,唐際根表示:“首先是科學知識的普及程度不夠,在教育方面存在問題﹔其次是某些文物保護部門缺少對專業知識的尊重,讓每個人都成為文物保護專家是不可能的,現代社會專業越分越細,因此應該尊重專業。”
“保護性破壞”導致假古董泛濫
此外,宋向光告訴記者,一些所謂的“保護性破壞”,其實背后潛藏著各種利益關系,像一些地方為了土地開發或者發展旅游業,對文物進行了拆遷,一旦被追責起來,就以“保護性破壞”為推托。
對這種情況,蔣衛東尤為反感。在他看來,2012年,北京林徽因、梁思成故居被“維修性拆除”,重慶的蔣介石行營被“保護性拆除”,其實都是城市建設過程當中的一種有意識破壞,隻不過當事者為了回避責任而找了“保護性破壞”的托詞,這和文物保護過程中由於認識、技術和規范不到位而造成的破壞,有著本質的區別。
“‘保護性破壞’的提法太有時代特點了。在文博界這麼多年,直至上世紀90年代,我都從沒有聽過這樣的說法。這一個新詞,實際上反映了目前社會建設、經濟建設和文物保護之間一種現實的矛盾狀態。”蔣衛東表示,近幾年出現了一種很不好的社會傾向,就是制造一些混淆視聽的概念。譬如今天常常用到的“舊城改造”,其實就是“老城改造”,但因為中國的傳統一直強調敬老、愛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所以老是應該好好保護的﹔而像舊貌換新顏,在人們的觀念裡是理直氣壯、理所應當的,因此,為了給大家一種心理上的暗示,就用“舊城改造”一詞而不用“老城改造”一詞,這實際上有偷梁換柱、偷換概念的味道,是對歷史缺乏敬畏感的表現,背后無非是經濟利益的驅動。而“保護性破壞”是近年來城市化快速推進、舊城改造過程當中暴露出來的冰山一角。
“像梁思成、林徽因的故居,蔣介石的行營,因為都是知名人士的居所,才會被人們所關注、譴責,其他的,有多少地方的古民居都是大面積無聲無息地就消失了。假如人們的視野所及,看到的東西都不超過五十年,要了解歷史隻能通過文字去感知,或者到博物館看藏品,那我們的下一代怎麼能夠樹立起一種中華文明上下五千年的文化自豪感呢?尤其是近幾年來,社會上廣泛流傳著‘看唐朝去日本,看明朝去韓國’的說法,不可否認這是一種悲哀。一個沒有歷史的民族,也意味著沒有未來。”
蔣衛東指出,“保護性破壞”過程中還導致了拆舊造新、假古董泛濫的問題。很多古鎮、很多所謂的明清一條街,其實都已經不是原汁原味的老鎮老街了,而是拆了舊的建起新的,完全沒有按照當時的民居風格,遵從的是商業利益,除了材料仍為中國的土木建筑材料,風格上不倫不類,而且粗制濫造,以后會給我們的歷史教育帶來諸多負面影響。“后人們看到這些東西,恐怕會很鄙夷地說:‘這就是我們明清時期的東西啊?’”
所以,蔣衛東認為,破壞就是破壞,保護就是保護,不要讓“保護”二字變成了破壞的“保護傘”。
文物保護應接受社會監督
對於山西省成立“文標委”,蔣衛東頗為認可。“在全國有一定的開創性意義,隨著嘗試的完善,可能會起到示范性作用。”但他同時指出,由於當前整個社會風氣浮躁,文物保護性工程中的建設、維修中,還有一個突出問題是太急躁,從設計、施工到完成開放,都是短期行為,沒有長遠的打算。在這方面,日本倒是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樣板。
蔣衛東介紹說,日本的建筑跟中國一樣,都是土木結構,時間長了,承重結構就會發生問題,為了防止建筑倒塌,有些甚至需要進行落架大修。在我國,落架大修往往是“急就章”,呼啦一下就把房子拆了,又不分次序不講原貌地呼啦一下重新搭回去,雖然材料還是原有的,但每塊材料的位置都跟以前不同了,材料與材料間的搭建關系也不是傳統的工藝了。而日本的落架大修,從拆下到搭建上去,是一個非常嚴肅非常漫長的過程,即便是修一個很小的古建筑,也可能花十來年的時間。拆的時候,每塊磚的位置、磚與磚之間的縫隙、原來所採用的工藝,都要做完全的標識,以便拆完對材料進行修補后,可以原封不動地按照以前的格式、工藝和材料重建。“這是一種完全尊重歷史的復原,而不是隨心所欲的搭建。而國內,太講究效率了,修一個古建筑,一兩年就得完成,否則就超出財政預算,接受不了拆下來研究、測繪再到修復花五六年時間,每年還要投入大量資金的做法。這是一個觀念問題,而觀念決定了人們所採取的技術、方式。”
事實上,最小干預性、可逆性,都是國際上文物保護最基本的原則。譬如對書畫的保護,從古代流傳下來的寶貝,如何保存更久遠,是大多數人的共同心願,但開發保護性的藥水,要非常慎重,避免急於求成,在短時間內雖然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長遠來看卻是不可逆的。古建筑的保護修復,也要求所有手段都是可逆,一旦出現問題至少可以回到原樣。
可喜的是,文物維修、保護過程中保留更多的歷史信息,越來越成為社會的共識。蔣衛東表示:“當代的印記是不可避免要烙上的,但如何與歷史信息有效區分,不輕易覆蓋、破壞歷史信息,將是今后文物保護一個很重要的目標。”
宋向光則談到,在文物保護上,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借鑒國外的社會監督經驗。因為文物保護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門或一些專業機構在做,他們通常有自身的利益訴求,有效的社會監督才能形成有力的制約。
此外,唐際根認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曾出台過一些與文物保護有關的指導性意見,如《威尼斯憲章》、《巴拉憲章》等,非常有意義。2000年,我國政府出台了《中國文物古跡保護准則》,更是吸收了世界各國的文物保護意見,值得相關部門學習,掌握其中的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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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物古跡保護准則》中的相關規定
第18條 必須原址保護。隻有在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因國家重大建設工程的需要,使遷移保護成為唯一有效的手段時,才可以原狀遷移,易地保護。易地保護要依法報批,在獲得批准后方可實施。
第19條 盡可能減少干預。凡是近期沒有重大危險的部分,除日常保養以外不應進行更多的干預。必須干預時,附加的手段隻用在最必要部分,並減少到最低限度。採用的保護措施,應以延續現狀,緩解損傷為主要目標。
第20條 定期實施日常保養。日常保養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護手段。要制定日常保養制度,定期監測,並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和輕微的損傷。
第21條 保護現存實物原狀與歷史信息。修復應當以現存的有價值的實物為主要依據,並必須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遺留的痕跡。一切技術措施應當不妨礙再次對原物進行保護處理﹔經過處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處理的部分既相協調,又可識別。所有修復的部分都應有詳細的記錄檔案和永久的年代標志。
第22條 按照保護要求使用保護技術。獨特的傳統工藝技術必須保留。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藝都必須經過前期試驗和研究,証明是最有效的,對文物古跡是無害的,才可以使用。
第23條 正確把握審美標准。文物古跡的審美價值主要表現為它的歷史真實性,不允許為了追求完整、華麗而改變文物原狀。
第24條 必須保護文物環境。與文物古跡價值關聯的自然和人文景觀構成文物古跡的環境,應當與文物古跡統一進行保護。必須要清除影響安全和破壞景觀的環境因素,加強監督管理,提出保護措施。
第25條 已不存在的建筑不應重建。文物保護單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筑,經特殊批准,可以在原址重建的,應具備確實依據,經過充分論証,依法按程序報批,在獲得批准后方可實施。重建的建筑應有醒目的標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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