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太原“文化牆”33處錯別字被指沒文化 相關部門表示不知情
即便是使用繁體字,“文化牆”的設立單位也應該多了解一些傳統文化,以免誤導大家。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七條列出了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的六種情形:“(一)文物古跡;(二)姓氏中的異體字;(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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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易瀟、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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