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先生說,雖然重獲自由,但當時警方並沒有歸還扣押的兩幅畫作。1990年,事發第二年,孫先生帶著單位的介紹信和証明,去珠海想討回自己的東西:
孫先生:這個就是1990年5月5號,我去珠海要取回我的東西。然后我們單位給我開的証明,完了我就去了。去了當時有個人接待我,接待完我之后他說你住哪個飯店,你就回飯店等著。我就住在那飯店,我就等,等等等也沒人來。第二天呢,有人就跟我打電話了,說你趕緊走吧,他不跟我提畫的事兒。那意思就是反正你該干嘛干嘛去。
討要被警方扣押畫作的行為,一直在持續。孫先生稱,一直到2006年,拱北分局才給了一個書面的答復:
孫先生:后來我每年都去,經常到珠海辦事兒我就去一趟。去了也沒人管,一直都在追。直到2006年去珠海之后,他們通過調查給我出了這手續,它這個上邊兒就說扣押的梅花和鷹,也說涉嫌走私。經查,他說是贗品,查找工作仍在進行。
拱北分局出具的這份文書,顯然無法令孫先生滿意。孫先生的代理律師曹志存認為,即便是贗品,也應該歸還給孫先生:
曹志存:即便是贗品的話,也應該把贗品還給人家。贗品,也是孫先生合法財產,應該把原物返還給孫先生。所以說,公安機關以贗品為理由,對抗孫先生的索賠要求,顯然是錯誤的。
隨后,孫先生又找到珠海市公安局。但得到的答復卻是,兩幅畫作已經丟失:
孫先生:我又上告到珠海市公安局。公安局的答復意見呢,就說此兩幅畫已丟失,現仍在查找中。相關賠償事宜,我局將責令拱北口岸分局與你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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