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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賢堂的權屬之爭不停歇 "文保"修復仍是未知數 【4】

2013年06月06日07:02    來源:北京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會賢堂大門門簪上“群賢畢至”四字仍在但已模糊

會賢堂大門門簪上“群賢畢至”四字仍在但已模糊

解釋

關於校友會1992年獲得的會賢堂房產証,賴小瑜說,這個問題他已經解釋多次了。

“一個房產証的獲得,隻根據原始的登記。”賴小瑜說他曾查看過原始登記。會賢堂在新中國成立前由校友會購買,后被部隊接管。房管局的檔案記載,新中國成立初期接收的房產都要進行登記、甄別,當時認定會賢堂是學生集資購買的合法財產,發還校友會,但后來形成了會賢堂成為中國音樂學院宿舍的“現狀”。

上世紀80年代落實政策時,很多房產要確權,校友會恢復活動后就提出要收回會賢堂的產權。到1992年時,校友會按要求在《人民日報》上發了四期公告,申請確認會賢堂的產權,沒有人提出異議。再經過一系列法律程序,根據原始文件審核來源,用這樣的方式校友會辦理了產權証。

“不管之前是否收歸國有,會賢堂現在已確權是校友會集體所有的財產,不是國有房產。”賴小瑜說。他拿出一份今年4月份有關居民是否有優先購買權的法院判決,認為判決書支持了他的觀點:會賢堂是校友會的財產。於健也說,交易之前天津好時對會賢堂資產情況了解得很清楚,確認不是國有資產后才敢涉足。

賴小瑜說,盡管校友會在1992年就獲得會賢堂房產,實際上難以使用、管理和修復。這也是校友會不得不轉賣房產的一個原因。

賴小瑜的解釋並不能讓居民們信服。他們說,原始登記依據的是新中國成立前的“原始登記”,還是新中國成立后的“原始登記”?如果是新中國成立后的登記,會賢堂已是輔仁大學的校產,而非校友會的財產。校友會已將會賢堂捐給了輔仁大學,后來收歸國有。居民們認為,會賢堂也不算“文革”后落實政策的范疇。

作為居民狀告住建委的代理律師,北京長濟律師所的朱壽全、劉雪梅質疑,發証之后,這處房產依然歸中國音樂學院和北京師范大學管理使用。同時出現了令人無法理解的事情:西城區房管局把其中的一部分房屋作為公房出租,至今依然。劉雪梅認為,這說明“輔仁大學校友會”的產權,事實上未被履行和承認。

居民們還質疑:“334號”文件下發之后,會賢堂的產權登記為什麼還能完成?此外,會賢堂的買賣合同中寫明成交價是三千萬元人民幣,但雙方遞交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中,成交總價一欄填寫的卻是“30個億人民幣”。這筆買賣到底是多少錢?出入怎麼會那麼大?

對此,賴小瑜解釋是對方沒有看明白小數點,並詳細說明了三千萬元的流向。對於居民稱曾有人到會賢堂看房詢價、商量轉賣,於健對此堅決否認。幾位居民說,5年中他們多次向文物、房管等政府部門反映情況,都未得到讓他們釋疑的答復,不得已他們才將住建委告上法庭。同時,他們還向有關部門舉報,會賢堂買賣中,有人涉嫌非法收取財物。

回應

關於會賢堂的一系列糾紛,牽涉其中的房屋管理及文物保護部門又是如何回應的呢?

5月28日,住建委傳給記者一份“關於會賢堂房屋登記有關問題的情況說明”。說明稱:

西城區前海北沿18號(會賢堂)的房產(以下稱該房產)為原輔仁大學校友會於1947年購買。1952年輔仁大學與北京師范大學合並,原輔仁大學校友會解散。1984年經北京師范大學黨委批准並報國家教委備案,輔仁大學校友會恢復,並於1988年5月10日經北京市民政局登記為“北京輔仁大學校友會”。

1987年10月北京師范大學向西城區房屋管理局具函說明情況,申請將該房產登記到輔仁大學校友會名下。根據《關於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中幾個涉及政策性問題的原則意見》(建房字[1989]第512號)第一條第一款:凡產權來源清楚,無產權糾紛,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但証件不全,又無法查找的房產,經調查屬實,由申請單位書面具結保証,縣級以上含縣級的主管機關証明情況屬實,房地產登記機關認可后,可予以登記。據此,西城區房屋管理局於1992年9月將該房產登記到北京輔仁大學校友會名下。

2008年3月,校友會與天津好時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共同向西城區房屋管理局申請該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經審核,該房產來源清楚、証件齊全,符合相關規定,西城區房管局為雙方辦理了該房產的轉移登記手續。目前該房產所有權屬於天津好時。

2012年12月,西城區前海北沿18號住戶就該房產轉移登記的合法性向北京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西城區房屋管理局登記行為符合相關規定。據悉,目前住戶已向西城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關注法院裁判結果。

6月5日,市文物局也給本報記者發來書面答復,主要表達了三個意思:

1.會賢堂原產權為輔仁大學校友會,2008年5月,輔仁大學校友會將其產權轉賣給天津好時置業有限公司,我局於事后才獲知此事。

2.針對文物能否轉賣,《文物法》中明確規定:第二十四條,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第二十五條,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

3.我局於2008年3月向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發文《關於請依法辦理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產權轉讓的函》(京文物[2008]334號),此文僅針對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產權轉讓。

另外,我局經查,會賢堂房產証標注為集體產,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條文釋義第二十五條釋義: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是指集體或個人所有的不可移動文物。此條釋義供您參考。

僵持之下,時至今日,會賢堂的修復還是一個未知數。

2006年,校友會曾向文物局提交過會賢堂文物修繕保護方案,文物局也批復原則同意。不過校友會方面認為,會賢堂現在實際由天津好時管理,和他們“已經沒有關系了”。

6月5日,市文物局亦書面表示:我局對於會賢堂文物保護工作始終堅持依法監管、合理疏導、緩解矛盾、確保安全的原則,並與西城區文委一直對產權單位解決安全隱患的情況進行跟蹤檢查,要求其積極推進整改工作。(文並攝/本報記者 王進)

(責編:王鶴瑾、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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