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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藝謀被罰748.78萬限30天繳清 其總收入仍被質疑【3】

2014年01月10日07:46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張藝謀超生被罰748.78萬

  從重處罰748萬余元

  對於張藝謀夫婦超生到底應繳納多少社會撫養費,濱湖區計生局相關負責人稱,對2001年陳婷、張藝謀生育第一個孩子的行為,根據《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征收計劃外生育費71928元。

  對2004年陳婷、張藝謀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2218696元。

  對2006年陳婷、張藝謀生育第三個孩子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5197230元。

  濱湖區計生局人士表示,因陳婷、張藝謀違法生育情節嚴重,因此對其違法生育的第二、三個孩子的社會撫養費征收中,超出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均按二倍予以了征收。綜上計算,對陳婷、張藝謀違法生育行為的處理,向兩人征收計劃外生育費及社會撫養費共計7487854元。

  有新証據將再處罰

  2013年12月28日,濱湖區計生局向張藝謀夫婦寄送出《社會撫養費征收告知書》。根據規定,當事人在收到告知書后有3個工作日的陳述、申辯期。2014年1月3日,濱湖區計生局收到了張藝謀夫婦的書面申辯,對其已申報的部分收入提出申辯。根據當事人提出的申辯內容,濱湖區計生局進行認真審核,並及時作出了答復。

  1月9日,濱湖區計生局向當事人發送《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被征收人應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如不服征收決定,當事人可在接到征收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后,由地方政府連同其他財政收入一起,統籌用於本地區各類公共服務和社會事業。

  濱湖區計生局人士表示,如今后發現當事人在涉案年度有新的收入証據,他們將依法撤銷原《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重新作出征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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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鶴瑾、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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